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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2011]109号
【颁布时间】 2011-11-22
【实施时间】 2011-1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2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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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家庭服务业。鼓励全民创业,引导有创业意愿、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人员进入创业园(街、区)兴业、置业和创办非正规就业组织,享受就业相关优惠政策。个人兴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敬老院、养老院等老年服务机构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兴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其自用的房产、土地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和个人兴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规定的期限内免征营业税。

  

  三、培育发展新兴服务业

  

  9.会展经济。新建符合规划的会展中心、展览馆,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规费。新办经营会展场馆的会展企业,从开馆及开业年度起,前3年缴纳的营业税由所在地财政给予50%奖励;从获利年度起,前3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县留存部分,由所在地财政给予全额奖励。对企业专门用于会展的房产,缴纳房产税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可以减免。对经主管部门批准民间投资兴办的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10.总部经济。新引进的国内外著名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经认定后,对其自建自用办公用房,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规费;租赁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由企业所在地财政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3年内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县留存部分,由所在地财政给予50%奖励。对总部企业新引进的高层管理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县留存部分,3年内由所在地财政给予其奖励。

  

  11.高端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云计算、物联网服务、电子商务、服务外包、工业设计和研发设计、文化创意、节能环保等高端服务业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对新设立的上述服务业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缴纳的营业税,前2年由所在地财政给予全额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自获利年度起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县留存部分,前2年由所在地财政给予全额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

  

  四、支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

  

  12.积极推进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全力推进黄山市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认真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黄山市开展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政策意见》(皖政办秘〔2011〕120号)。积极促进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选择若干经济基础好、总量规模大、服务业优势明显、发展特色鲜明的县(市、区)抓紧推进,并在项目、资金、土地等安排上向试点区域重点倾斜。

  

  五、支持服务业集聚发展

  

  13.对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内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享受开发区工业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对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内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其新建或购入的土地和房产,经地税部门批准,3年内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省级服务业集聚区以外的开发园区可比照办理。对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内建设工业设计和研发设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检验检测、展示交易、中介服务、人才培育等公共服务平台,经认定后,从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不低于100万元补助。省发展改革委对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实行年度目标考核,对考核优秀的集聚区给予奖励,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六、支持服务业企业发展

  

  14.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5.服务业企业缴纳契税按国家规定的税率下限执行。对经省政府认定的服务业重点企业,5年内,以上一年实交地方税收为基数,每年上交地方税收增长幅度超过10%的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经地税部门批准,对其新增的房产和用地,3年内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6.鼓励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分离后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当年税负如高于原税额,高出额的市县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补助。分离后的服务业企业自用的房产和土地,经地税部门批准,3年内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离后的服务业企业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非房地产业务投资或联营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分离后的服务业企业在不改变土地权属关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情况下,经批准建设的服务业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规费。分离后的服务业企业所购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等原因,可以加速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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