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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2011]109号
【颁布时间】 2011-11-22
【实施时间】 2011-1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2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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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已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地区,同级财政应对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中小服务业企业贷款损失和担保代偿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降低中小服务业企业融资成本。市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的小微型服务业企业贷款,省和同级财政按政策对其当年季末平均增加额的2‰给予奖励。省级融资性担保机构应积极探索创新反担保方式,不断强化对中小服务业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

  

  18.对改制成功且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的上市后备服务业企业,省和同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的补助;上市成功的,省和同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奖励。对成功发行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和集合票据的服务业企业,省和同级财政给予发行费用1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19.服务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0.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合同,在规定期限内免征印花税。

  

  七、支持服务业项目建设

  

  21.进一步充实完善省服务业项目库,实施年度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省服务业重点项目列入年度“861”项目投资计划,在独立选址用地、环评等方面给予支持,省、市、县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在安排上给予重点倾斜,优先申报国家服务业和经贸领域项目。积极组织服务业项目融资推介会和银企对接会,推动服务业项目加快建设。

  

  八、支持服务业品牌培育和标准化建设

  

  22.对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由省政府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著名商标、安徽省名牌产品,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对列入国家和省服务业标准化计划的重点项目,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

  

  九、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

  

  23.凡是法律、行政法规未明令禁止进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本外地企业同等待遇。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文件规定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一律不得设置服务业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以及涉及国计民生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外,服务业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企业申请予以核定。

  

  24.放宽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服务业企业出资一律由企业投资人自行认缴。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首付20%,其余部分2年内缴足。

  

  25.服务业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公司制企业,以原单位经财政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后的国有资产可以计入公司注册资本的,不受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的限制。

  

  26.进一步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皖政〔2009〕118号),全面执行鼓励类服务业用水(洗浴、洗车等特种行业除外)、用气、用电价格与工业用水、用气、用电价格并轨政策,降低服务业企业运营成本。积极配合国家简化电价分类,综合考虑服务业用电特点,进一步完善服务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27.凡未列入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一律不得对服务业企业收费。对服务业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收取。

  

  十、强化服务业发展要素支撑

  

  28.建立和完善政府性资金对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投入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各市、县政府要建立一定规模的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并随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不断扩大规模。各级政府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为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配套,落实扶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培育服务业发展载体和支持服务业重点项目。

  

  29.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应服务业企业需要的产品和服务,扩大贷款抵、质押品范围,开展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现金担保等权利和动产抵、质押,积极推广供应链融资、物流融资等金融产品。探索建立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的服务业股权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集团申报设立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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