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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教育部
【发文字号】 教民厅[2011]8号
【颁布时间】 2011-09-28
【实施时间】 2011-09-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2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2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

[接上页]


  
招生单位博士计划硕士  计  划
小计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陕西新疆新疆兵团其它
合计100040004942071133841841792872011918734629120114613612826430163299
教 育 部810299542308551046414314123018971462612251481031019621319112231
北京大学164515 2 223 12434222 523
中国人民大学1545 5121223 2244312  533
清华大学3545 5111223 13334221 533
北京科技大学625 2111112 11221112 212
北京化工大学320 3 1 112 1122111  2 1
北京师范大学104013111112 124422221513
北京外国语大学320 2   112 11311111 3 1
北京语言大学94524131224 323431 11422
北京交通大学220 3   112 11111111 212
北京邮电大学24514111223 22443222 522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20 3111  1  1112    521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550 5131334 12522222 525
中国农业大学123013 11112 112231111331
北京林业大学1035 42  114 1444 2   4 4
中国传媒大学450 5131224 13441333 415
中央财经大学488028232555 357642221835
中国政法大学1050 5131233212453222 423
中央音乐学院310                     
中央戏剧学院 5                     
中央美术学院315                     
北京中医药大学143014 11114 11223 1  421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325 2   114  12212 2 4 3
华北电力大学286028121222 22433222 1253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 3 1 111 112121   311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 3 1 111 11212 1  311
南开大学84515111223 22543211 522
天津大学10452412 223 22322331 533
大连理工大学330 3111112111422111 312
东北大学845 5242222 11532111 524
吉林大学256022332224133443233 626
东北师范大学321303151012106681348853432829
东北林业大学164515235113112333 2  423
复旦大学153515 11223 11323 2  521
同济大学435 3111115  2442211 312
上海交通大学64014 11113 124413 2 524
华东理工大学120 2   112 1131 12  311
东华大学215 2 111111 11 1    211
华东师范大学845 5  1223111324222 536
上海外国语大学22513 1 112 12231    412
上海财经大学330 3 1 112 11322112 414
南京大学4565 6131555 345512221626
东南大学320 3  1112  121 11 1311
中国矿业大学115 3   1 1 1121111  2  
河海大学325 4  1113   22     632
南京农业大学1020 3 1 111  1211111 311
中国药科大学215 3   1 1   211 1  41 
江南大学220 3 1   2  1321 2  311
合肥工业大学120 2111112 11111 1  212
浙江大学134535  1114 13551331 512
厦门大学2550 51212241118331111525
山东大学540 3   134  14413 3 535
中国海洋大学220 2   112111211  1 312
武汉大学2270352215551335531331626
华中科技大学1575 52218551336533231827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540 3  1323 11432213 425
武汉理工大学1045 5111534112352222 3 2
华中师范大学3080 81316551346644431627
华中农业大学1030 3   313 22431    413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3270 6131844 25763323 525
湖南大学35025 2 354 23541313 3 4
中南大学125015 1 135 145521 3 616
中山大学205024 1 336  34431 3 517
华南理工大学425 3111113 1121  1  422
四川大学1540 41112231124242111412
西南财经大学1055 4111245144455 4  5 5
西南交通大学34012121223 23333113 4 3
电子科技大学120 3  1111 121111  141 
重庆大学245 5    35 33353 3  6 6
西南大学51140315362661016815155445110510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115 2     1 111111 11211
陕西师范大学45110312252449146109433329510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20 2   112 11212 1 2211
长安大学32515 11112   21111  313
兰州大学2050 5 11124 1333 6351524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44240228676121012171321161012883291118
中央民族大学35100210343446124773333115510
中南民族大学345 5111533 22542111 413
西南民族大学345 5111222 25433211 523
西北民族大学350 8111111 125226332532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6100013232449027108644301036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20 2 1 222 12221 1  1 1
北京理工大学115 2     1  1211111 211
哈尔滨工业大学 10 2111  1 1111        
哈尔滨工程大学 10 1111  1   111    1 1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115 2   112  12111   2 1
南京理工大学115 2   111  1111 11 211
西北工业大学115 2     1  1111211 211
公 安 部240 3 11223  1433333 431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40 3 11223  1433333 431
国家体育总局1020 1111111 11211111 211
北京体育大学1020 1111111 11211111 211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330 2 1 11211121211  2 1
暨南大学330 4 1 11211121211  312
交通运输部23022   224 2323111  212
大连海事大学23022   224 2323111  212
科 研 院 所5830 4 0 003000414310 910
中国科学院3515 2     2   2 22   5 博士含对口新疆15人
中国农业科学院1810 1         11111  31 
财政部财政研究所55 1     1   1 1    1  
地方院校65515 5871610191823 915403326181617 523038
中国音乐学院520                     
北京电影学院320                     
北京工商大学 5028121223 22842111 422
北京印刷学院 30 5 1 121 11322111 323
天津师范大学105025222333 124431111523
天津科技大学320 3 11  1   221 11 322
天津工业大学320 3 11  1   221 11 322
天津中医药大学320 3 11  1   221 11 322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 3515222122 11322111 321
上海师范大学1020 2 1 211  1222    312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940 5121323 12322112 423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 3515111222 11232111 422
三峡大学 20 3 1 321 111111   211
四川美术学院 20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330 3 1 112 112221112324
西北大学1040 3   112  13225221645
西北师范大学645 5        2333544 646


  注: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民族院校、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硕士基础培训学校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报考有关高校中的“其它”项计划

  

  附件2:

  报考2012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婚姻状况

 

政治面貌

 

籍贯

 

民族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

省(区、市)市(县)

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及通信地址

单位

 

邮政编码

地址

  

现工作或学习单位

 

本人联系电话

 

毕业学校及专业

 

毕 业 时 间

 

最后学位

 

最后学历

 

报考单位

 

报考专业

 

1.自愿报考本计划。

2.自愿签定协议书,承诺毕业后回本人(在职)所在原单位或回本人(非在职和应届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就业,并至少服务5年(含5年)。

3.同意毕业后由学校将档案、户口、学位及学历证书统一寄至定向单位。

4.若不按协议就业,本人按有关违约规定,支付培养成本和违约金。

注:考生若同意上述4项内容,可在申请人签字一栏中签字,经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后,即可确认有报考资格。

 

考生签字______年 月 日

 

单位意见(在职考生):

 

 (盖章)

 

年月 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教处(高教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意见: 

(盖章)

 

年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招办、招生单位各留存一份

  审批单位: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海南、西藏、陕西、新疆等省(区、市) 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厅(教委、教育局)高教处等相关处室;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南、广西、重庆、四川、宁夏、贵州、云南、甘肃、青海等省(区、市)教育厅(教委)民教处。

  跨省、跨地区的应届毕业生可用传真方式与生源省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进行资格确认。

  

  附件3:

  报考2012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婚姻状况

 

政治面貌

 

籍贯

 

民族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

省(区、市)市(县)

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及通信地址

单位

 

邮政编码

地址

  

现工作或学习单位

 

本人联系电话

 

毕业学校及专业

 

毕 业 时 间

 

最后学位

 

最后学历

 

报 考 单 位

 

报考专业

 

1.自愿报考本计划。

2.自愿签定协议书,承诺毕业后回本人(在职)所在原单位或回本人(非在职和应届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就业,并至少服务8年(含8年)。

3.同意毕业后由学校将档案、户口、学位及学历证书统一寄至定向单位。

4.若不按协议就业,本人按有关违约规定,支付培养成本和违约金。

注:考生若同意上述4项内容,可在申请人签字一栏中签字,经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后,即可确认有报考资格。

 

考生签字______年 月 日

 

单位意见(在职考生):

 

 (盖章)

 

年月 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教处(高教处)意见: 

(盖章)

 

年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招办、招生单位各留存一份

  审批单位: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海南、西藏、陕西、新疆等省(区、市) 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厅(教委、教育局)高教处等相关处室;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南、广西、重庆、四川、宁夏、贵州、云南、甘肃、青海等省(区、市)教育厅(教委)民教处。

  跨省、跨地区的应届毕业生可用传真方式与生源省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进行资格确认。

  

  附件4:

  
2012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

  招生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加快少数民族博士、硕士等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财政部 人事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教民〔2004〕5号)和《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民〔2005〕11号)要求,确保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政策及生源范围

  1.党和国家采取特殊措施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是一项意义深远的政治任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和招生单位要从战略高度认真做好招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工作。

  2.少数民族骨干人才招生工作由教育部统一部署,各相关省(区、市,兵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统筹与协调工作,各招生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3.招生生源范围是西部12省(区、市),海南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等4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境县(市),湖南湘西自治州、张家界(享受西部政策的一县两区)和湖北恩施自治州;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民族院校、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民族硕士基础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重点招收教育(双语师资)、农牧业、医学、少数民族语言及特色文化艺术、信息技术、经济、能源和公共事业管理等领域从业人员。

  4.招生工作坚持“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的原则,实行“自愿报考、统一考试、单独划线、择优录取”等特殊政策。

  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一) 教育部的主要职责:

  1.主管全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工作,研究制定政策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协调招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及生源地相关部门,落实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工作;

  3.对招生单位拟录取考生的报考资格、区域分布和民族比例等进行审核;

  4.会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督促检查党的民族政策在招生工作中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招生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二)有关省(区、市、兵团)教育行政部门(设有民教处的由民教处负责,未设民教处的由高教处等相关处室负责)的主要职责:

  1.生源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执行教育部招生政策和管理办法,协调本地区各有关部门配合招生单位的工作,指导优秀考生报考;

  2.负责本地生源考生报考资格的确认,引导考生报考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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