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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配合招生单位对本地区报考考生进行政审; (三)招生单位的主要职责: 1.执行上级部门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 2.对报考本单位的考生进行政审; 3.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方案,编制招生专业目录,组织考试,完成录取工作。 三、招生计划 1.有关省(区、市、兵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做好人才需求预测,并上报教育部; 2.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年度招生计划,并向各省(区、市兵团)及招生单位下达。 3.各招生单位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实际,制订招生专业目录。 四、硕士研究生招生报名与考试 (一)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政审合格,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2.承诺毕业后回定向地区(单位)就业。其中,在职考生回原单位;非在职考生(含应届本科毕业生)回定向省(区、市、兵团)就业。 3.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2年或2年以上(从高职高专毕业到2012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4.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5.身体状况符合各招生单位的体检要求。 6.应届本科毕业生中的推荐免试生可申请进入本计划。 7.汉族考生限定为本计划生源范围内的在职人员和生源范围内的民族自治地方的非在职人员。 考生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报名,具体的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时间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 (二)初试 1.报考该计划考生必须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具体时间以教育部公布为准)。 2.全国统考科目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命题。考试方式均为笔试。 (三)复试 1.教育部采取“单独划线”的特殊政策,统一确定复试基本分数线。 2.复试工作由各招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3.复试时间由各招生单位在教育部复试基本分数线划定后自行确定,一般不得晚于4月20日。 4.在合格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招生单位可根据情况从其他招生单位调剂部分报考本计划的合格考生参加复试。 五、博士研究生招生报名与考试 (一) 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政审合格,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2.保证毕业后按定向协议到定向单位或地区就业。 3.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2012年9月1日前取得硕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6年以上(含6年,从获得学士学位至博士生入学之日)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 4.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5.身体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要求。 报名安排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决定。 (二)考试 1.初试的科目为外国语、政治理论(已获得硕士学位者和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申请免试)和不少于两门的业务课。考试形式为笔试。考试时间和地点由招生单位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自主确定。 2.复试名单、复试的方式方法、程序及要求由各招生单位自定,并于复试前公布。 3.对同等学力考生应加强考核,须对其加试(笔试)两门报考专业硕士学位主干课程。 六、录取 1.录取工作必须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充分考虑生源地的人才需求。 2.各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硕士研究生复试要认真执行教育部统一划定的复试分数线,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分省计划数,分省择优录取。要充分考虑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并结合其平时的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本科(或硕士)阶段学习成绩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拟录取名单。要进一步加大对西藏、新疆等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的支持力度。 3.在考生综合素质达到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招生单位原则上按各少数民族在当地民族总人口中的比例进行录取。原则上,各招生单位所录取的非在职考生所占比例不超过50%;可招收不超过10%的汉族考生。 博士考生中,西部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考生所占比例不低于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