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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教育部
【发文字号】 教民厅[2011]8号
【颁布时间】 2011-09-28
【实施时间】 2011-09-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2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2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

[接上页]
4.不录取未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调剂考生。

  5.招生单位因生源状况和学科建设等原因确需进行规模调整的,须向教育部提出申请,由教育部审批下达执行。

  6.所有被录取考生的录取类别均为定向,须在招生单位拟录取后,由招生单位牵头并先行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再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单位签订协议书。

  7.各省级招办应按国家规定对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录取名单必须经全国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联合办公会议审查通过后,才可向考生本人发放录取通知书。

  七、其他

  1.所有被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均须接受为期一年的基础强化培训,重点补修外语、大学语文等基础知识,兼顾学习其他专业理论知识,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和宗教理论的学习和教育。经考核合格后,进入招生单位开始硕士课程的学习。

  2.对在报考及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3.对在招生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所在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理。

  4.“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录取类别均为定向,硕士研究生非在职考生人事档案、户口转入录取单位,在职考生人事档案及户口由定向单位保管。所有考生党团组织关系基础培训期间转至培训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后转入招生录取单位。

  5.“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招生简章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确定并予以公布。

  6.毕业生不按协议就业者,要支付培养成本和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标准、支付方式按协议规定执行。

  

  附件5:

  
国家定向培养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攻读

  硕士学位研究生(在职考生)定向协议书(格式)

  


  甲方(招生单位):  乙方(定向单位):

  丙方(定向生本人): 丁方(定向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

  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行政

  门):

  根据《20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管理办法》,就丙方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事宜,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为乙方录取丙方为20年 ____________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二、甲方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丙方进行管理,按培养方案对丙方进行培养。丙方学习期满、符合硕士研究生毕业条件,甲方准予毕业,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甲方授予硕士学位。丙方学习结束离校后,甲方将丙方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硕士期间档案等直接寄送乙方,乙方负责安排丙方工作。

  三、乙方负责管理丙方学习期间的户籍关系和人事档案,保证丙方的学习时间。丙方学习期间的工资、医疗保险、福利待遇和职务(职称)晋升等,由乙方和丙方协商解决。丙方党、团组织关系转入基础培训学校,基础培训结业考核合格后转入甲方,丙方在甲方的学习结束后转回乙方。

  四、丙方必须遵守学籍管理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丙方在甲方的学习结束后,必须回乙方工作,且服务年限不得少于5年(含5年,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民族硕士基础强化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服务期为8年)。

  五、丙方若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等处分,由甲方通知乙方。丙方中途退学、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学习,由甲方退回乙方处理。丙方在学期间提出变动学籍(休学、延期毕业等)的,须提供乙方的书面同意证明,否则不予办理。

  六、丙方第一学年须到教育部指定的基础强化培训基地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甲方继续硕士学位培养阶段学习。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经甲、乙、丙、丁四方签字并签章后,自丙方取得正式学籍(到民族硕士基础强化培训基地报到)之日起生效。甲、乙、丙、丁四方各持有一份,按本协议执行全部条款。

  八、违约情形及处理

  丙方有以下情况,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毕业后未按本协议去定向单位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乙方退还财政拨付的生均经费和在读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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