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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统计局《关于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体系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关于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体系的实施意见 (省统计局) 为客观、准确、及时地反映服务业发展规模、结构、效益及地区分布等情况,进一步提高服务业统计工作水平,现就建立和完善全省服务业统计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皖政〔2009〕11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1〕117号)精神,按照“统一制度、条块结合、分级实施、集中核算”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覆盖全省服务业行业和各类调查对象、统一规范的服务业统计制度,为推动全省服务业大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统计保障。 二、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为保证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保持与其他专业统计数据的协调和统一,服务业统计按照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统一要求,坚持“条块结合”、“在地统计”、“权责发生制”和“市场价格估价”等原则。主要内容为: (一)统计范围。 包括除农业、工业和建筑业以外的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国民经济行业。具体为: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以上共14个国民经济行业门类,具体包括46个大类,179个中类,339个小类。相关服务业行业的详细分类参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二)统计对象。 在全省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从事服务业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的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民航、银行、证券、保险、电信、邮政、石油等系统所属企事业法人的省、地级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参加服务业统计。 (三)统计体系。 针对服务业统计涉及范围广、单位变动快、调查难度大的特点,采取全面统计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统计部门与部门统计相结合、现有统计与新增统计相结合的方式,建立覆盖全省及各市、各行业的服务业统计制度。对服务业行业达到或超过限额标准的,进行全面统计;低于限额标准的,进行抽样调查;对部门已有行业统计比较健全的,进行整合。具体由3个部分组成: 1.限额以上全面统计体系。涉及12个行业门类、36个大类(其中,金融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两个门类,目前统计体系较为完备,通过整合,可直接取得相关数据)。行业门类包括: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对以上行业门类达到或超过限额标准的,进行全面统计。 限额以上统计分为年报和定报。年报报送时间为年后4月10日前。定报的调查报告期分别为1-2月、1-5月、1-8月、1-11月,报送时间分别为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和12月25日。 2.限额以下抽样调查体系。涉及10个行业门类、33个大类(对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暂不进行抽样调查)。调查对象为全省范围内所有未列入限额以上全面调查的企业法人单位。行业门类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房地产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