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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限额以下调查分年报和半年报。年报报送时间为年后3月25日前;半年报的调查报告期分别为1-5月、1-11月,报送时间分别为6月25日和12月25日。 3.部门统计数据整合体系。主要包括: (1)建立金融业统计数据交换制度,由统计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范围包括金融管理、发展改革、商务、人民银行、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和单位。 (2)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由财政、民政、宗教等相关部门提供综合资料。 (3)个体经营户数据依据经济普查资料以及工商、税务等部门相关行政记录,采用一定的方法进行科学推算。 (四)统计内容。 服务业统计的表式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财务指标表、业务指标表和服务业增加值等。 1.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主要包括开业(成立)时间、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单位)详细名称、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行业类别、登记注册类型、机构类型、控股情况、执行会计制度类型、从业人员等。 2.财务指标表。企业财务指标主要包括资产总额、固定资产原价、折旧、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利润、应付工资总额、应付福利费总额、保险费等。金融类企业的财务指标依据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确定。 非企业(包括行政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社会团体等)财务指标主要包括资产总额、固定资产原价、折旧、本年收入、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年结余、本年支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经营支出、经营税金等等。 3.业务指标表。业务指标是指各服务业行业对外提供主要服务的数量或交易额,具体内容根据各有关部门建立的统计调查制度确定。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类单位不设业务指标。 4.服务业增加值。服务业增加值及其构成,主要包括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等指标。各服务业行业增加值具体构成根据相关统计调查数据及行政记录核算。 三、组织实施和工作分工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领导,统筹负责建立本地区服务业统计体系各项工作,并及时进行部署和组织实施。 各级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制度、条块结合、分级实施、集中核算”的要求和“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共同组织实施服务业统计体系。 各级统计部门是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本级服务业统计体系的建立和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修订与实施;服务业统计业务培训、指导和实施工作;提供限额以上调查单位名录,确定限额以下样本单位;负责无主管部门行业的限额以上法人单位的全面调查,重点行业限额以下企业法人单位的抽样调查;负责合并同级各部门报送的服务业统计资料与自行调查的无主管部门法人单位的资料,汇总出本地区服务业统计综合数据;建立服务业单位名录库;开展有关服务业统计调查对象的清查;实施数据处理;核算服务业增加值;对服务业发展进行统计分析;定期组织服务业统计执法检查和信息发布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具体分工见附件),建立健全本部门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强化对所属单位和行业管理范围内企事业单位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指导,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认真做好本系统和行业统计资料的搜集、汇总、审核、报送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统计制度规定,向统计部门报送本行业业务统计数据及资料,积极配合当地统计部门对其管理行业范围内的统计工作进行组织与协调。主要包括:向本级统计机构提供其业务分管行业的单位名录,并协助确认相应单位;确保统计数据报送准确、及时,并对数据提出评估意见;主动做好部门统计数据与统计部门数据的衔接。 全省所有从事服务业活动的企业、事业、行政、社会团体的法人单位、城乡个体经营户和其他组织机构,要按照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履行义务,准确、及时地向当地统计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资料。 四、保障措施 (一)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皖政秘〔2010〕24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1〕117号)精神,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统计人员。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管负责人,确定职能处室,落实统计人员。对服务业统计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予以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