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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未达到以上要求的,依法并根据严重程度扣分。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发生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赔偿义务或者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的,依法应当撤销、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撤销、变更的,在本项分值内从重扣分。 (四)依法行政工作能力建设情况(15分)。建立推进依法行政领导机制;行政首长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推进依法行政部署得当、措施有力。领导干部学习法律每季度至少1次,并做到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政府法制机构独立设置,职责明确界定,编制依法核定,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环境与工作任务相适应。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工作中发挥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履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职责。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和相应的宣传工作做到年度有安排、年底有报告。 未达到以上要求的,按照《纲要》、《决定》、《意见》的规定扣分。提供的情况经核查不实的,在本项分值内从重扣分。 四、考核的方式方法 (一)通过日常备案审查,受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了解被考核单位规范性文件按时率、备案率和合法率;检查被考核单位的规范性文件,核查新闻媒体的报道,了解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情况、备案情况及清理纠错情况等;查看有关材料,了解被考核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征求人民群众意见、依法听证情况。 (二)全部或者部分抽取被考核单位的行政执法案卷,组织专家和法律工作者进行评查,实地调查相关行政执法事项,了解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核查行政执法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适用情况;检查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否合法、到位,审查或者调查新闻单位披露的有关事项,了解被考核单位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向检察机关、监察机关了解失职渎职情况,探索网络辅助考核办法。 (三)通过现场检查、备案审查、专项检查和调查等方式检查行政复议和应诉及行政赔偿工作情况,抽查评议本级和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的案卷,要求被考核单位提交有关文件材料等,从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信访机关、有关监督机关和新闻单位收集相关材料。通过抽查被考核单位办理的行政复议和应诉、行政赔偿案件了解情况等。 (四)查阅文件资料,实地调查,了解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情况。 五、考核结果的认定和运用 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完成、未完成四个等次,等次的分值划分由考核机关确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加分:依法行政工作的创新举措被市级(含市级)以上行政机关作为经验推广的;依法行政工作成绩突出,获市级(含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依法行政有关工作被市级(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作为典型经验予以宣传报道的;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加分事项为同一事项的,不累积加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基本完成以上等次,被评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取消其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称号,并由考核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1.拒不执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政策规定,引发严重群体事件或者重特大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的;2.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引发在全市造成恶劣影响事件的;3.因失职、渎职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引发恶性事件的;4.对矛盾纠纷协调解决不及时,导致行政管理秩序混乱的;5.不作为、乱作为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损害的其他情形。 对各单位的考核结果,按照规定报市政府,并采取适当形式公布、通报。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考核机关书面要求被考核单位整改,被考核单位应当书面反馈整改情况。考核中发现有严重违法行政行为的,考核机关应当启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程序或者移送行政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连续3年考核不合格的,将具体情况报市政府。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应当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不履行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监督、指导职责,导致本县区、本部门一年内发生多起严重违法行政案件(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该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