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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于印发《肇庆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11年10月17日十一届6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肇庆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 代建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明确有关单位在代建项目建设中的责、权、利,提高代建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从制度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市本级政府性资金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前期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各项非税收入、政府资源性收入用于建设的资金); (二)政府性贷款及各有关部门统借统还资金; (三)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指单位来源于经营服务性收入、资产租金收入、资产处置收入、上级下拨收入、下属单位上缴管理服务费及其他收入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项目包括: (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 (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监狱、劳教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 (四)市政工程项目和环境保护项目;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 市属非经营性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且市级政府性资金投入占项目总投资的50%以上的应当实行代建制;总投资500万元以下且市级政府性资金投入占项目总投资的50%以上,可实行若干个项目捆绑后代建。 第四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行使项目建设管理职责。 第五条 代建项目可以实行全过程代建方式,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工程保修期结束有关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也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只实行建设实施代建方式。 第六条 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采取的代建模式: (一)直接代建,即由市代建局直接负责项目代建。 (二)非直接代建,即通过公开招标或经市政府同意的其他模式选择代建单位。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项目代建制的有关政策,负责代建项目的综合协调和投资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市财政部门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安排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按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并对建设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跟踪评价,评审工程预算和结(决)算。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代建项目用地的征地拆迁、盘整等工作,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 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受理及审批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行为及工程的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管,负责审查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负责国有性质代建项目用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