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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淄博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发[2011]76号
【颁布时间】 2011-11-30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2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淄博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


  
淄博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4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筹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业、其他社会机构投资建设(筹集),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及个人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四条  市、区县(包括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文昌湖旅游度假区,下同)房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主管部门,承担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规划、物价、税务、统计、人民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下同)、社区居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应当科学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公开公平,规范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房源筹集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作为年度建设目标任务分解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收购或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的;

  (二)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

  (三)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建设的;

  (四)政府直管公有住房按照有关规定转换的;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

  第八条  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第九条  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但不得出售。

  第十条  政府投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相对集中建设。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纳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既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 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筑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要求。应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休闲、医疗、购物等公共服务设施,并与公共租赁住房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在交付使用前应具备供水、供电、供暖、燃气、电信等基本使用功能。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准许交付使用证明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住宅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及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应按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并应将配建面积、套型结构、建设标准等内容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以合同的方式加以约定。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国家和省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奖励和补助资金;

  (二)各级财政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

  (三)企业和社会机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自筹资金;

  (四)通过投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

  (五)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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