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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淄博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发[2011]76号
【颁布时间】 2011-11-30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2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淄博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

[接上页]
2.本人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住房且未租住公房;

  3.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新就业人员:

  1.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合同;

  2.本人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住房且未租住公房;

  3.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外来务工人员:

  1.持有就业地城镇暂住证(居住证),且在本市市区居住满1年以上;

  2.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

  3.本人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住房且未租住公房;

  4.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淄博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证明;

  6.按照市、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应向户口所在地区县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家庭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区县房产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会同民政等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报市房产管理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县房产管理部门组织摇号选房,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向承租人发放《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和个人由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告知并说明理由。

  新毕业大中专生、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用人单位自建集体宿舍、职工公寓、人才公寓等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直接向用人单位申请。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予以优先保障,同时可以申请廉租住房货币补贴。

  享受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和个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市政府公布的各区县市场租金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户主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一条  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家庭或个人,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六章 配租管理


  第三十二条  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或直管公房改建为公共租赁住房以及社会机构享受政府支持政策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由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配租,配租情况报所在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政府统一组织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行轮候制度,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优先进行配租的人员,由房产管理部门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优先满足供应;然后对其他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及人员再次进行摇号,确定选房资格和顺序,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配租对象选定公共租赁住房后作为承租人应与相应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机构)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规定选择住房或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期为3-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第三十六条  政府统一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年度向社会公布。

  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企业根据单位实际制定,但不得高于政府公布的房源所在区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并须报所在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坐落位置、建筑面积、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物业服务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等支付方式;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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