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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文物局
【发文字号】 文物督发[2011]17号
【颁布时间】 2011-09-20
【实施时间】 2011-09-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3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试行)》的通知

  (文物督发〔201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试行)》已于2011年8月30日经国家文物局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文物、博物馆单位火灾危害,规范文物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文物消防安全检查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从严管理、防患未然”的原则。

  第三条  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对下级文物行政部门实施消防安全督察、文物行政部门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文物、博物馆单位实施消防安全自查,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  文物消防安全检查的范围包括:

  (一)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和经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布的其他不可移动文物;

  (二)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等文物收藏单位;

  (三)文物库房、文物修复室、文物科技保护室等文物保管和科技保护场所;

  (四)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工地;

  (五)其他文物、博物馆单位。

  第五条  实施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要落实文物保护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切实增强检查与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文物抢救能力。

  第六条  各文物、博物馆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和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和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第七条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文物、博物馆单位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本地区文物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者文物、博物馆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按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做好文物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检查内容


  第八条  文物消防安全检查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和组织机构建设

  1.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

  2.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大型古建筑群消防队伍建设情况,其他文博单位的兼职消防队伍建设情况;

  3.文物、博物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情况,消防安全责任书签订及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制订情况;

  2.确保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的保障措施情况;

  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在具体工作中的实际执行情况。

  (三)人员管理

  1.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工作人员、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情况;

  2.工作人员对消防安全法规、消防安全知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掌握情况;

  3.工作人员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操作技能情况;

  4.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消防安全工作人员值班情况。

  (四)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车通道

  1.消防水源和消防给水设施建设情况;

  2.火灾报警、灭火等设施设备建设情况;

  3.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4.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5.消防设施设备检测和日常维护保养情况;

  6.消防车通道设置情况。

  (五)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

  1.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情况;

  2.用于文物保护必要的电器设备和电气线路是否规范安装敷设,是否采取有效阻燃措施;

  3.对电器设备和电气线路是否进行定期安全检查;

  4.是否存有易燃易爆物品及其管理情况。

  (六)火灾隐患整改

  1.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的记录;

  2.火灾隐患整改结果;

  3.《文物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记录表》内容和归档情况。

  (七)周边防火环境

  1.文物、博物馆单位周边的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可能引发文物火灾危害情况;

  2.对周边可能引发火灾危害的预防和应对措施情况;

  3.对周边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文物防火宣传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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