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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文物局
【发文字号】 文物督发[2011]17号
【颁布时间】 2011-09-20
【实施时间】 2011-09-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3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三)参观游览人员携带火种的检查和监管措施情况;

  (四)保证参观人员和文物安全的其他消防安全措施情况。

  第十五条  文物、博物馆单位自行组织扑灭的初起火灾,要认真检查火场,彻底扑灭和清除不易完全熄灭的物品,设专人在火灾现场值守,防止死灰复燃。

  

第三章 检查形式和方式


  第十六条  文物、博物馆单位按本规程规定组织实施以下形式的消防安全自查:

  (一)防火巡查:由消防安全工作人员对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防火工作进行每日巡查;

  (二)定期检查: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实施定期检查,至少每月检查一次;

  (三)随机抽查: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对本单位所属各部门和安全重点岗位实施随机抽查,检验各项防火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重要节日或重大活动前检查:国家法定节假日前,文物、博物馆单位举办重大活动前,气候干旱的火灾易发期、多发期,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前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重点检查。

  第十七条  文物行政部门按本规程规定组织实施以下形式的消防安全检查:

  (一)定期检查:对本辖区的文物、博物馆单位组织定期检查,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

  (二)重点抽查:对本辖区内文物、博物馆单位实施不定期抽查;

  (三)专项督察:对辖区内文物消防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或者文物火灾隐患突出的地区,集中实施消防安全专项督察。

  第十八条  文物消防安全检查采取以下方式:

  (一)现场排查:对文物、博物馆单位及其周边环境进行全面排查,查找可能引发文物火灾的安全隐患;

  (二)查阅档案记录:查看文物、博物馆单位消防安全档案和各项消防安全工作记录,了解消防安全制度建设和安全管理情况;

  (三)座谈、问询、问卷:举办座谈会,随机问询工作人员,发放调查问卷,了解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情况;

  (四)现场设置火情:检验文物、博物馆单位对初起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五)观摩消防演练:检验消防安全预案的科学性和防范与扑救火灾效能;

  (六)启动设施设备:检验消防设施、设备的性能;

  (七)查看检测标识:检查消防设备、器材检测情况;

  (八)其他方式。

  

第四章 检查程序


  第十九条  文物、博物馆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巡查,要将巡查情况记入《防火巡查记录表》,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处理,并向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第二十条  文物、博物馆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检查组:由具有消防安全管理经验和消防安全专业知识、技能的人员组成检查组;

  (二)确定检查范围:消防安全检查范围既要全面,又要根据本单位防火工作实际突出检查的重点部位;

  (三)现场检查:对文物、博物馆单位及周边环境进行全面检查,将检查情况填入《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并由检查组人员签字;

  (四)总结报告:检查结束后,对检查情况进行全面认真总结,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报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五)记入档案:将《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记录》、消防安全检查总结以及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记入消防安全检查档案。

  第二十一条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博物馆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人员组织:由具有消防安全管理经验和消防安全专业知识、技能的人员组成消防安全检查组;

  (二)制订检查实施方案:确定本辖区内被检查的文物、博物馆单位范围、重点单位、检查工作步骤和具体要求等;

  (三)实地检查:对下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消防安全工作和辖区内文物、博物馆单位开展检查;

  (四)当场反馈意见:检查组要现场向被检查的文物、博物馆单位反馈检查情况,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和要求;

  (五)汇总检查结果:检查结束后,检查组要对检查结果进行归纳总结,形成书面检查报告,报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的文物行政部门;

  (六)反馈书面意见: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的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检查组的书面检查报告,向被检查地区文物行政部门下发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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