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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防雷措施 1.避雷设施安装和验收情况; 2.避雷设施日常维护和检测情况。 (九)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联动 1.文物、博物馆单位与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就文物防火工作的联系、沟通情况; 2.文物、博物馆单位与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立火灾扑救联动机制情况。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订情况; 2.内容和程序是否科学、有效,具有可操作性; 3.日常演练情况; 4.现场演练是否符合程序并具有防火、灭火效能。 (十一)消防安全档案 1.档案内容是否规范、完整; 2.档案的更新情况; 3.档案的保管情况。 (十二)文物、博物馆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对古建筑(包括具有火灾危险性的近现代文物建筑)除按本规程第八条规定内容检查外,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古建筑殿屋内是否存在用于生产生活的用火、用电问题,在古建筑厢房、走廊、庭院等处确需用火、用电的,是否采取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 (二)是否存在古建筑之间及毗连古建筑私搭乱建棚、房问题; (三)是否存在古建筑本体上直接安装电源开关、电线,或者在古建筑内使用电气设备等问题; (四)在古建筑附属设施上或者保护范围内架设电线、安装电气设备,是否对古建筑消防安全构成危害; (五)非宗教活动场所的古建筑内是否存在燃灯、烧纸、焚香问题,指定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古建筑是否在指定地点内燃灯、烧纸、焚香,是否采取有效防火措施; (六)保护范围内是否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易燃物品; (七)古建筑与毗连的其他建筑之间防火分隔墙建设或者消防通道设置情况,坐落在森林区域或者位于郊野的古建筑周边是否有防火隔离带; (八)古寺庙、道观、庙堂内悬挂的帐幔、伞盖等易燃物品防火处理情况; (九)可能引发古建筑火灾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对博物馆(包括纪念馆、陈列馆)除按本规程第八条规定内容检查外,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新建博物馆在投入使用前其消防设施、设备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情况; (二)内装与布展工程现场防火措施情况; (三)展柜、展台、展墙等展具和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 (四)展厅照明灯具、音响、闭路电视、电动模型、放映机等电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五)用于陈列展览的电动图表、模型、沙盘、布景箱和装在壁板上的灯光箱、显示图表箱等设计、安装是否符合防火要求; (六)可能引发博物馆火灾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对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工地除按本规程第八条规定内容检查外,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承建工程项目合同是否约定防火安全内容; (二)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是否符合消防要求; (三)施工现场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划分是否符合防火要求; (四)施工作业期间搭设的临时性建筑的防火措施; (五)施工所需焊、割作业点、氧气瓶、乙炔瓶、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隔离措施; (六)施工使用的焊灯、喷灯等明火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七)施工现场废料、垃圾等可燃物品清理情况; (八)可能引发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工地火灾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对文物库房除按本规程第八条规定内容检查外,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存放文物的柜、箱、架、囊、匣等是否用非易燃材料制作或者作阻燃处理; (二)是否存在易燃材料包装物同文物一起进入库房问题; (三)除湿、照明、通讯等电器设备安全管理情况; (四)可能引发文物库房火灾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对文物修复室、文物科技保护室除按本规程第八条规定内容检查外,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文物修复和科技保护设施、设备的防火性能情况; (二)用于文物修复或者科技保护的易燃易爆物品储存、保管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三)可能引发文物修复室、文物科技保护室火灾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对已向社会开放的文物、博物馆单位,除分别检查本规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内容外,还需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是否醒目,应急照明灯是否完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