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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若干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9〕18号)精神,加快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促进我省城市公共交通与城市协调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意义 城市公共交通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与城市运行和社会经济发展密不可分,是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出行需求的社会公益事业。落实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是各级政府的主要职责之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省各地城市规模不断扩大,旧城改造加快,机动车增长势头强劲,城市公共交通普遍存在着投入不足、服务水平不高、企业经营困难、绿色发展意识不强等问题。为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城市公共交通对于改善民生和打造群众满意工程的重要意义,增强城市公共交通与城市协调发展的责任感、紧迫感,树立“公共交通优先”就是人民群众优先、绿色交通优先的理念,采取切实可行的扶持政策,确保城市公共交通用地优先、投资优先、政策支持优先、道路通行和信号优先,把加快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两型社会”、推动湖北跨越式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建立和完善优先发展的长效机制,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改变我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滞后的不利局面,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公共交通服务。 二、进一步明确加快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目标 (一)总体目标。 建立政府主导、文明规范、安全可靠、保障有力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公共交通服务,使广大群众愿意乘公共交通,更多乘公共交通。到2020年,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我省城市交通系统中的主体地位,公共交通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明显提高,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节能减排水平显著提升。 (二)具体目标。 1.300万人口以上城市。到2020年,建成以轨道交通为骨干、以城市公共汽电车为主体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网络,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35%以上。公共汽电车平均营运时速达到15公里以上,公共交通准点率较2010年提高20%,万人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达到15标台以上。 2.100-300万人口城市。到2020年,基本建成以公共汽电车为主体,轨道交通和快速公共交通(brt)适度发展的公共交通服务网络,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25%以上。公共交通车辆平均营运时速达到20公里以上,公共交通准点率较2010年提高20%,万人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达到12标台以上。 3.100万人口以下城市。到2020年,建立完善的以公共汽电车为主体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网络,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15%以上,公共交通车辆平均营运时速达到25公里以上,万人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达到10标台以上。 三、加快理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体制 各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责任主体,应按照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加快理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体制,加快组织相关职能移交步伐,明确具体管理机构及其管理职能。没有单独设置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的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运管机构承担城市公共交通具体管理职能。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人员编制纳入参公管理,管理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省交通运输厅要加强全省城市公共交通的指导和监督,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具体指导全省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管理工作。全省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公共交通具体管理机构,要全面履行城市公共汽车(含小公共汽车)、电车、渡轮、城市轨道交通营运等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管理职能。发改、公安、财政、国土、住建、审计、国资、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支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 四、加快组织编制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 城市公共交通是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种运输方式联系的纽带。各城市人民政府要针对城市化进程的新特点,加快组织公安、交通、建设、国土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等编制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力争在2014年以前完成。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要合理布局城市综合交通枢纽、公共交通和出租车站点、公共交通线网、城市快速公共交通系统,提出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布局原则和控制要求等,提高城市公共交通线网覆盖率,实现城市内外各种交通方式的无缝衔接,发挥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先导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