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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要与土地利用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等相衔接,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和土地配置模式,优先保证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由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之前须征求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规划编制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五、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重点建设立体化、零换乘综合客运枢纽,实现多种公共交通方式之间的方便快捷换乘,以及城市交通与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对外交通之间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加快停车场、首末站、公共交通专用道等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建设步伐,着力解决公共汽、电车沿街停靠问题。积极推进城市主要交通干道港湾式停靠站建设,配套完善站台、候车亭等设施。在公共交通枢纽、场站,配套建设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换乘设施,以及各类指向标识、线路图、时刻表等服务设施。要将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计划,并作为新建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从公共事业、市政公用设施、土地出让、出租车经营权出让等收费和收益中安排适当资金,设立稳定的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确保公共交通投资逐年上升。省人民政府将整合省级财政性交通资金,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支持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节能减排设施升级改造等工作。 六、建立和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补贴补偿机制 城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补贴、补偿制度,合理界定城市公共交通的政府补贴、补偿范围;对企业购置新能源公共交通车辆,公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城市人民政府要组织交通、财政、审计、物价等有关部门建立城市公共交通成本监测考核制度,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本和费用定期进行审计,并据此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进行必要的补贴、补偿。 建立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定价、调价机制。按照基于成本定价的原则,科学制订群众能接受、企业不亏损、财政能承担的城市公共交通多层次、差别化的票价体系。各城市可根据当地特点和不同类型乘客的出行需求,灵活提供多种票制票价,以吸引更多的乘客选择公共交通出行。 七、大力推进城市公共交通行业节能减排工作 不断优化车辆结构,提高新能源客车、混合动力客车的使用比例。建立营运车辆燃料消耗、排放准入制度。优化公共交通线路、营运站点布局,发展公共交通专用道和快速公共交通系统,提高运输效率。大力开展节能减排示范活动,推广节能驾驶方式,提高驾驶员业务操作技能,减少人为损耗。公共交通企业要加强营运车辆的技术管理,建立车辆燃油消耗考核机制。 八、不断规范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管理 加快城市公共交通的立法进程,建立和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制度、营运车辆登记制度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关配套实施办法。要建立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督促公共交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监管机构和企业的安全责任链。要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各种违规经营行为,着力营造规范、有序的城市公共交通市场环境。要针对行业特点,制定统一的公共交通服务规范和标准,通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创建文明车、文明班组、文明示范线活动,全面提升行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着力打造群众满意工程。 九、积极稳妥推进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 鼓励城市公共交通向城市周边延伸,支持有条件地区对城际客运、城乡客运进行公共交通化改造,扩大城市公共交通线网通达深度和覆盖面。以县市至乡镇公共交通网络建设为重点,整合城乡公共交通资源,建立布局合理、衔接有序、换乘方便的城乡公共交通网络,稳步推进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各级地方交通部门要会同当地公安、安监部门对城乡、城际公共交通客运线路进行调研,提出客车车型、载客限载、运行限速、通行时间、道路运行条件等安全控制指标后,方可审批城乡、城际公共交通客运线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