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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梅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梅市府办[2011]62号
【颁布时间】 2011-11-10
【实施时间】 2011-11-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4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学前教育五年行动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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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体措施

  

  地方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应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1〕64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梅市府〔2009〕60号)等有关规定要求,认真落实责任,着力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教育部门与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各类幼儿园和家长共同参与的学前教育管理机制。

  

  (一)多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1.加快公办幼儿园的“扩容”工程。以市、县(市、区)财政投入为主,新建、改建、扩建一批规范化公办幼儿园,确保未来三年公办幼儿园所占比例有明显提高。各县(市、区)政府要对辖区内的公办幼儿园重新进行登记造册,办好现有公办幼儿园。力争到2013年,各县(市、区)公办幼儿园占比达30%以上。2013年年底前,将各级各类资产属于国有的公办幼儿园统一归口同级教育部门管理。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资产属于国有的乡镇(含街道,下同)中心幼儿园,不得将公办幼儿园和资产属于国有的乡镇中心幼儿园出租给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已出租的合约期满后要收回。对办园条件较差、达不到规范化标准的公办园要进行改建、扩建,提高办园水平。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教育资源,要优先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

  

  2.大力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掌握本县(市、区)民办幼儿园基本状况,优化新建民办幼儿园的规模布局,积极鼓励有合法资质、良好信誉的社会团体、企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或返还收费、落实国家有关扶持教育发展的税收政策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园。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优惠政策,对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学规范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多种形式的扶持和资助。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同时,要建立起公办园、民办园对口交流帮扶机制,提高薄弱民办园的办园水平。

  

  3.大力加强农村幼儿园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发展学前教育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要按照“规模适度、安全方便”原则和人口规模,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先建设农村幼儿园。至2013年,每个镇至少要建设一所独立建制的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小学附设的乡镇中心幼儿园要逐步剥离,独立建制,并合理配备人员编制。鼓励村集体举办幼儿园,人口4000人以上的村,原则上要独立举办幼儿园;小村可采用联合办园或作为中心幼儿园分园等方式办园。各县(市、区)政府要不断加大投入力度,改善农村幼儿园保教条件,对新建、改建、扩建园舍、设施配置及幼儿教师工资福利、购买社保等给予补助。

  

  4.积极推进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城镇住宅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1〕64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梅市府〔2009〕60号)等文件规定,按照《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国家教委、建设部(88)基教108号)、《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委(87)城设字第466号)、《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等设计规范要求,结合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配套建设幼儿园。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建成后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各县(市、区)政府统筹安排,归口教育部门统一管理,优先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资产属国有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原则上要办成公办园。对已建成城镇住宅小区的闲置或改变用途的配套幼儿园要进行全面排查,公共教育资源应限期交付教育行政部门,确保幼儿园安全使用。城镇幼儿园布局、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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