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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足额配备各级各类幼儿园教职工。各级编制部门要会同本级教育、财政等部门及时核定当地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并按照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的有关规定和核定的编制数,逐步配齐幼儿园教职工。民办幼儿园要根据办园规模,参照公办幼儿园岗位设置和教职工编制标准,足额配备各类人员。 3.积极拓宽学前教育师资来源渠道。根据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需要,通过招聘幼儿师范院校毕业生、大专院校的毕业生,中小学富余学科教师转岗,利用市职业学校定向培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合同制”幼儿教师等途径,拓宽师资来源渠道,力争通过3-5年的努力,解决好幼儿师资短缺问题,满足各类幼儿园师资的需求。 4.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培训。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国家、教育部相关要求,切实加强学前教育师资培训,以县(市、区)为主大力开展以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保教能力为重点的幼儿教师培训。对新补充的幼儿教师进行岗前培训,先培训,后上岗。构建以远程培训、面授培训和实践研讨为主要方式,以教师进修学校、教研机构、园本教研组等多级机构为主要实施主体的立体培训网络,不断提高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专业水平。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幼儿教师五年培训计划(2011-2015年),建立幼儿教师培训专项经费,实施政府、幼儿园、个人合理分担机制。确保到2013年底前园长培训率达100%,副园长、幼儿园中层领导培训率达80%,专任教师培训率达60%以上。到2015年,副园长、幼儿园中层领导培训率达85%,专任教师培训率达70%以上。 5.保障幼儿教师合法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保障幼儿教师在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社会保障、评优树先、进修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在优秀教师、师德标兵等评选中,适当增加幼儿教师所占比例。各县(市、区)要参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民办园收费标准和小学教师工资待遇标准,制定民办园教师工资待遇指导意见。将民办幼儿园教师待遇落实情况作为幼儿园年审的内容。 四、政策保障 (一)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长合理分担”的经费保障机制。 1.各级政府要把发展学前教育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对学前教育的经费投入。地方教育附加和教育费附加要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幼儿园建设。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优先考虑和满足学前教育发展的需要。 2.落实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经费作为学前教育专项经费,通过以奖代拨的方式,用于奖励市本级当年通过规范化验收的幼儿园,用于幼儿园园长及保教人员培训,用于改善农村幼儿园保教条件,配备基本的保教设施、玩教具、幼儿读物等。具体奖励方案由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制订。各县(市、区)财政也要设立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各级公办属性幼儿园、农村规范幼儿园建设和扶持优秀民办幼儿园的发展。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辖区内幼儿园建设土地及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建设,负责筹措资金帮助村级幼儿园建设。中小学校撤并后空置的校舍适合开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应优先用于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幼儿园要不断加大投入,积极改善办园条件,按照办园标准定期更新教玩具、图书及教育教学设施。幼儿园建设有关费用减免按《关于减免我市在创建广东省教育强市期间学校建设工程规费的通知》(梅市府〔2009〕4号)执行。 3.建立学前教育扶困资助制度。各级财政要安排落实学前教育资助专项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4.完善学前教育的收费政策。在对幼儿园办学成本监审的基础上,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由教育、财政、物价部门共同研究,建立和完善公办幼儿园办学成本分担机制,制定合理的学前教育收费政策并以此为依据规范学前教育收费。 5.各级政府在幼儿园安全建设方面要将幼儿园安全保障纳入财政预算,加大人防、物防、技防安保经费的预算和投入,确保幼儿园师生的人身安全。 (二)建立工作协调和督导评估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