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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一)落实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优惠政策。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对到县以下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评定职称时可适当倾斜。对到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和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十二)做好专门项目结束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市直机关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要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市级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招录公务员,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录用计划主要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在城乡基层服务期满并已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其户口、档案原则上随工作需要流动,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部门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暂未就业的,户口按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档案转至户籍所在地,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落实廉租房政策,为留在当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廉租房服务。配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工作人员,按照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数与经办人员10000∶1的比例,优先从参加各类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门项目期满的人员中选用。 四、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稳定灵活就业 (十三)落实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各县区、各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各项创业扶持政策,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创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良好环境。 (十四)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积极作用。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党员、三好学生(校级)、学生干部(班以上)等优秀高校毕业生,可享受不超过15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联动工作机制。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大财政投入,并积极引入风险投资资金,探索财政资金、风险投资资金等与大学生各类创业比赛的对接模式,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多渠道加大创业资金投入。 (十五)加强创业教育和创业培训。在汴高校要结合就业形势,积极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范围,增强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业素质。深入开展创业教育示范校评选活动。各地创业培训机构要积极开展以创业意识培训、创业实训和开办企业培训为主要内容的创业培训,把创业培训与创业课程体系相结合,提高高校毕业生的创业能力。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可按创业意识培训每人200元、创业实训每人200元、开办企业培训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十六)加强创业服务。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特点和需求,组织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在充分发挥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作用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对基地内大学生创业企业要提供培训和指导服务,落实扶持政策,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延长企业存活期。 (十七)稳定灵活就业。各县区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要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建立、接续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