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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多策并举,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十八)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各县区要积极组织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帮助其提高就业能力。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十九)明确见习单位,提供见习服务。继续组织实施“三年六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为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2011年全市要为1000名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服务,认定一批优质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促进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扎实开展,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为见习学生提供免费就业信息、人事档案托管等各类就业服务。 (二十)落实见习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明确见习对象范围、见习基地条件、见习补贴标准、见习考核评估和进退机制等,进一步规范见习活动。见习期间,由当地政府和见习单位提供基本生活补助。政府提供的基本生活补助,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人均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元。见习单位提供的基本生活补助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并为见习高校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聘用的,见习单位要及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 (二十一)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充分发挥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结合国家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开展研究,并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在承担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科技支撑计划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重大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聘用期满,聘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高校毕业生或安排其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六、加强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保障就业权益 (二十二)加强就业指导。各县、区要不断完善就业指导服务体系,结合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特点,组织辖区内各类企业送岗位进校园、召开专场招聘会和供求洽谈会、开展网络招聘等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扎实有效的就业服务。各高校要全面开展职业发展指导和就业创业教育,将就业指导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建立贯穿于整个大学教育期间的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和就业观念。各县区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认真做好相关专业人才需求预测。各高校要根据人才需求状况,合理调整专业设置,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强化实践教学和实习实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就业指导队伍建设,提高就业指导服务水平。各县区、各部门要支持相关行业和产业与高校联合开展人才培养和岗位对接活动,使广大高校毕业生能够学有所用。 (二十三)强化就业服务。各县、区要加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建设,完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体系。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做好人力资源市场需求预测,完善职业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引导高校毕业生理性求职,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提高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益。鼓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对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服务并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鼓励企业与高校合作,为大学生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帮助大学生提升专业能力和职业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