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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老年医疗卫生保健。 1.推进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网点建设。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不断加强老年病医院、老年康复医院和综合医院老年病科室的建设。依托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老年人医疗、护理、卫生保健和健康监测等服务。 2.积极开展老年疾病预防。依托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组织落实好老年人每年体检。持久开展老年疾病防控知识宣传和老年常见病、慢性病综合干预,为老年人提供疾病预防、心理健康、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和自救等健康指导,促进老年人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 3.重视发展老年保健。广泛开展老年健康教育,普及保健知识,提高老年人运动健身和心理健康意识。注重老年精神关怀和心理慰藉,提供心理干预服务,针对老年人心理疾病和心理问题开展专业咨询辅导工作,重点关注高龄、“空巢”、患病等老年人的心理健康状况。鼓励为老年人家庭成员提供专项培训和支持,充分发挥家庭成员的精神关爱和心理保健作用。努力使老年性痴呆、抑郁等老年疾病的早期发现率达到60%,干预率达到70%。 (三)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1.进一步提高居家养老服务质量。 (1)建立健全居家养老工作机制。将老年人口档案管理、《老年优待证》办理、老年救助服务、老年维权、老年家庭纠纷调解和老年法律援助等公益性服务纳入社区服务内容,并延伸到村(社区),依托社区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乡镇(街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居家养老工作纳入社区建设、服务管理和目标考评体系,确保村(社区)居家养老工作落到实处。 (2)切实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将城乡低保老年人、未进养老机构的“三无”老年人和散居的农村“五保”老年人纳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范围,建立完善居家养老政府补贴制度,确保生活困难且符合政府救助条件的老年人能够享受政府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 (3)不断提高居家养老监护水平。进一步完善对居家“三无”老年人、“空巢”老年人、失能老年人和行动不便老年人的监护保护措施,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社区服务、邻里互助和志愿者服务等多种方式,建立完善居家养老巡访探视制度,及时解决居家老年人吃饭难、看病难和自理难问题。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设,不断扩大居家养老应急呼叫服务覆盖面,提高居家养老监护保护和服务保障响应水平。 (4)积极开展居家养老社会服务。大力培育和引进专业化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支持和鼓励家政、餐饮、洗浴、理发等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居家养老服务,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服务质量好和社会信誉度高的服务组织作为居家养老服务定点单位,通过适当的物质奖励推动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努力提升居家养老服务产业形态。 2.进一步增强社区养老服务功能。 (1)建立健全社区养老协调机制。加强乡镇(街道)老年服务中心建设,协调、指导有关方面做好辖区养老服务工作。加强村(社区)老年服务站建设,积极引进社区养老项目,协助做好社区养老设施管理,开展社区养老服务,及时梳理和解决社区养老工作中的问题。到“十二五”末,乡镇(街道)老年服务中心和城市社区老年服务站覆盖面达到100%,村老年服务站覆盖面达到80%。 (2)努力改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将社区养老设施纳入居民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结合城市改造和新农村建设,在有条件的社区开辟适合老年人活动的小游园、小广场,为社区老年人就近开展文娱健身活动提供方便。采取新建和合建等方式,落实好村(社区)老年室内活动场所。采取引资新建、国有资产调剂、政府出资租用和社会资产共享等方式,加快社区托老站、日间照料室和老年食堂等社区养老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社区养老工作条件。 (3)大力发展社区养老服务项目。加快社区养老服务配套建设,充分利用社区服务平台推动社区养老服务,整合社区服务资源,增强社区养老服务功能。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养老、托老、日间照料和老年用餐等服务,鼓励民办养老机构在社区开展机构养老连锁经营。 (4)积极培育社区养老服务队伍。面向社会招聘社区养老服务人员,不断扩大社区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采取政策引导方式,动员和组织社区内有劳动能力的城乡低保人员和有劳动技能的退休职工参与社区养老服务。鼓励社会组织选派人员定点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将社区养老服务人员纳入社区老年服务中心(站)统一管理,建立完善人员登记注册和绩效考评制度,加强社区养老服务队伍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