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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1]132号
【颁布时间】 2011-11-22
【实施时间】 2011-1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4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二)大力实施品牌战略。选择一批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示范性强的家庭服务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引导其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支持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积极开展技术、管理和服务创新,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打造知名品牌。对新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家庭服务企业,参照《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鼓励家庭服务领域就业创业。把发展家庭服务业与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紧密结合起来,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对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家庭服务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在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内,其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先缴后补、一年一补”的原则,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实际缴纳上述社会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高校毕业生、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返乡农民工等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免费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等“一条龙”服务,并加强跟踪指导和帮扶。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要对进入基地的家庭服务业创业人员提供创业营业用房和相关政策扶持,并根据基地内创业企业吸纳就业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种子资金和一定期限的房租补贴;有条件的地方,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对创业孵化企业吸纳从业人员参保情况进行认定后,可按给予孵化企业参保人员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社会保险费补贴,享受期限暂定3年,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决定。对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大力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和农民工(新市民)综合服务中心建设,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为家庭服务企业招聘人员和家庭雇用家政服务员免费提供推荐服务。加强劳务输入地和输出地的信息对接,促进有组织的家庭服务劳务输出,降低求职成本,提高成功率。

  (四)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要认真梳理现有支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政策,进一步扶持家庭服务业重点行业和领域发展。综合运用贷款贴息、经费补助和表彰等多种形式,在项目扶持、房租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技能培训、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信息服务网络建设、宣传推介以及品牌家庭服务企业创建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扶持家庭服务业所需经费符合失业保险基金、就业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范围的,按规定予以列支。

  (五)落实税费等扶持政策。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1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省级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落实社区服务、养老服务、维修服务、便利连锁经营、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等服务业态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将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延长至2015年,并按规定及时扩大范围。物业服务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家庭服务业务,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经税务机关在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审批,家庭服务业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鼓励个体经济组织从事家庭服务业,经税务机关在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审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家庭服务业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农民工回乡创办家庭服务业实体,在登记注册后给予3年扶持,实行收费和小额担保贷款优惠,并在登记服务、准入条件、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比照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执行;登记失业人员、农民工、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家庭服务业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缴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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