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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地要积极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发展家庭服务业,做好重点社会养老服务项目用地保障。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预留规划面积,优先考虑家庭服务业站点发展的需要。完善价格政策,实行社会养老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与一般工商业用电、用水、用气同价。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对有居家失能老人、残疾人、困境儿童的家庭其他成员从事家庭服务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助和免费技能培训。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家庭服务保险产品,推行家政服务机构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防范和化解风险。 四、规范家庭服务业市场秩序 (一)推行服务标准。建立健全家庭服务业标准体系,扩大服务标准覆盖范围。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要积极做好家庭服务业各项服务标准制(修)订和实施工作,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提高服务质量。支持我省家庭服务企业参与国家家庭服务业相关标准的制订和实施工作,对参与标准制订工作的企业,按照《浙江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加强市场监管。制订家政服务机构资质规范,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加强市场日常监管,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中介,维护家庭服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设立家政服务机构或其他组织从事家政服务经营的,须向当地人力社保、商务部门备案。 (三)强化行业自律。大力加强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建设,在开办经费、办公场地、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扶持,为协会开展行业交流、人才培训、行业自律等工作提供有利条件。行业协会要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推动家庭服务机构开展规范化建设,出台行业服务公约,推行家庭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组织开展技能比赛、服务质量评定,调解服务纠纷,调查处理违反行规行为,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统计、制订行业服务标准和行业工资指导价位。对成绩突出的家庭服务业企业协会,按照《浙江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抓好诚信建设。大力开展家庭服务机构诚信经营和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健全守信褒扬和失信惩戒机制,在家庭服务机构资质评级以及日常监管、表彰奖励中,要重点考核诚信经营情况,将家庭服务诚信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与全社会的诚信记录联网。 五、提高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 (一)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整合培训资源,调动培训机构的积极性,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充分发挥规模经营企业、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行业协会和工青妇组织的作用,根据当地家庭服务市场需求和用工情况,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实施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病患陪护员等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定向培训工程。落实培训补贴政策,统一培训补贴基本标准,统一培训机构资质规范,统一培训考核标准、程序和办法。各地要落实好国家和省有关加强职业院校教材开发、师资培训、实训基地等基础能力建设的相关政策,加大对定向培训的投入。 (二)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探索符合家庭服务特点的职业技能鉴定模式,鼓励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经鉴定考核合格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鉴定补贴。建立职业培训结业与技能鉴定同步实施制度,构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发展通道。家庭服务机构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完善技能水平和薪酬挂钩机制,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培训和鉴定考核,引导广大家庭选择持有家庭服务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从业人员提供服务。 (三)促进专业人才培养。将家庭服务业经营管理和专业人员培养纳入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家庭服务业高端人才培养计划。鼓励有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与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和科研院所合作,建立家庭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和实习基地,并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加强家庭服务职业经理人培训,完善人才交流和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家庭服务专业人才合理流动。 六、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一)规范家庭服务机构、家庭与从业人员的关系。研究制订适应家政服务特点的劳动用工政策及劳动标准,促进家政服务员体面劳动。招聘并派遣家政服务员到家庭提供服务的家政服务机构,应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简易劳动合同,执行家政服务劳动标准,家政服务机构还应当与家庭签订家政服务协议。以中介名义介绍家政服务员但定期收取管理费的机构,要执行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的劳动管理规定。引导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介绍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一般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