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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1]132号
【颁布时间】 2011-11-22
【实施时间】 2011-1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4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二)维护家政服务员劳动报酬等权益。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要定期公布当地家政服务员工资指导价位,促进工资水平逐步提高。家政服务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家政服务机构向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收取管理费的,不得高于规定的比例。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家政服务机构及家庭应当保障其休息权利,具体休息或补偿办法可经实际协商确定。

  (三)促进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员工制城镇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员工制农业户籍家政服务人员可以按有关规定和自愿的原则,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伤保险及其他有条件的社会保险险种要针对家政服务员特点,实行灵活便捷的参保缴费方式,并根据参保人员需要按规定做好转移接续工作。

  (四)健全从业人员权益维护机制。按照“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妥善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建立包括企业调解、基层调解及区域性调解、社会调解的工作网络,提高仲裁效率,努力将争议化解在基层。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促进裁审衔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家庭与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之间因履行雇用协议引起的民事纠纷,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行业协会调解、诉讼等渠道解决。依法在家庭服务企业中建立工会。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组织优势,通过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维权热线等方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七、切实加强家庭服务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各地要于2011年底前建立由人力社保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商务、民政、工商、财政、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人力社保部门。联席会议主要负责协调处理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重大问题,并推动制订相关政策法规、规划和措施。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促进工作落实,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做好涉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文化生活、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党团和工会建设等各项工作。省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要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深化细化政策措施。从行业发展、企业培育、财税金融、技能培训、社会保险、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社会组织等方面,进一步研究制订鼓励和支持家庭服务业加快发展、扩大就业的政策措施。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各自职能,尽快出台专项政策措施和实施细则。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抓紧制订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

  (三)完善统计调查制度。研究建立家庭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进一步完善家庭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健全家庭服务业信息发布制度,做好家庭服务业发展形势的监测与分析工作。统计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充分发挥各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家庭服务业统计信息交流,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制订规划、政策提供依据。

  (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大力宣传发展家庭服务业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积极倡导家务劳动社会化的新观念,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创造的先进经验。及时宣传优秀家政服务人员的先进事迹,不断增强行业诚信意识和优质服务意识,努力提高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关心、支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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