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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11-17
【实施时间】 2011-1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4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2013年自治区投资建设标准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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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各市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由卫生、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组成,并邀请住房城乡建设、国土、审计、监察等部门参与,负责本市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项目管理办公室,设在卫生行政部门,配备相应专业人员,承担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各城区政府要成立主要领导任组长,发展改革、财政、卫生、住房城乡建设、国土、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并指定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各级项目领导小组要建立小组成员之间定期信息沟通协调制度和重大事项研究机制,保证领导小组切实履行领导和管理职能。

  

  (二)工作职责。

  

  1.自治区项目领导小组职责。

  

  (1)制定印发《实施方案》,负责领导全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项目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2)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卫生部门联合下达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3)协调将自治区补助资金及时拨付,监督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4)每年开展二次以上项目督查工作,并督促整改存在问题;

  

  (5)组织制定项目实施的绩效考评方案,组织对各市、城区的项目管理、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6)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通报,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7)对各市需要调整变更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核;

  

  (8)根据全区项目实施过程的薄弱环节制订项目管理培训计划,组织培训,强化建设项目工程施工管理、工程监理、合同签订执行和财务管理,不断提高项目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

  

  (9)对竣工项目进行抽查。

  

  2.市级项目领导小组职责。

  

  (1)对本市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效果负总责;

  

  (2)制定本市项目实施方案,并上报自治区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组织专家对城区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进行评审,批复初步设计,并抄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备案;

  

  (4)对需要调整变更的建设项目进行初审,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联合上报自治区审核通过后,由市级批复调整;

  

  (5)负责项目的督查、整改。每季度开展一次以上项目督查工作,推进项目进度,并督促整改存在问题;

  

  (6)协调解决本市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按质按时完成;

  

  (7)监督项目资金下拨到项目城区,负责协调落实配套资金,加强资金管理;

  

  (8)按每年项目实施和管理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将本市建设项目的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项目实施督导、培训等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9)审核、汇总、上报和通报项目进度,通报项目实施情况,年终组织对本辖区内项目管理、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10)组织项目管理人员的相关培训,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11)组织对各城区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3.城区项目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本城区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项目管理,制定项目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建设;

  

  (2)协调政府无偿划拨项目建设用地;

  

  (3)根据工程进度协调划拨资金,落实配套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督,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和实施效果负总责;

  

  (4)按项目实施和管理计划,协调将本城区建设项目的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项目实施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5)协调有关部门减免办理项目建设手续的各种费用,免除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6)督促项目实施进度,检查工程施工管理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7)每二个月进行一次以上全面检查,做好检查记录,以待备查,并按时上报项目进度,年终组织对本城区项目管理、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8)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向市项目领导小组报送验收结果。

  

  4.市、城区有关部门职责。

  

  (1)市发展改革委。

  

  负责联合财政部门转发自治区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对需要调整变更的建设项目进行初审,经报自治区审核同意后批复调整;指导、监督项目招投标工作,强化项目实施管理,定期上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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