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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城区发展改革局。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转发的项目投资计划,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尽快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监督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对需要调整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和申报,强化项目实施管理,定期上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3)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原则上收到自治区财政厅下拨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资金下达到城区财政局;负责筹措落实本地区财政配套资金,对本市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并指导本市所辖地区的项目工程财务管理工作。 (4)县市级和城区财政局。 县市级和城区财政局要根据项目单位申请和项目进度及时拨付项目资金;负责筹措落实本级财政配套的项目资金、项目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督。 (5)市卫生局。 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进行评审,将审定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备案;联合发展改革委对需要调整的建设项目进行初审;协助财政部门指导建设项目工程的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督;定期组织检查、监督全市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按时报送项目建设进度统计报表。 (6)城区卫生局。 联合城区发展改革局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审核,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和卫生局;联合城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对需要调整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和卫生局;作为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项目的建设业主单位或会同举办单位的公立医院成立联合建设业主机构,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设计、招投标、管理和推进;协助财政局负责建设项目工程的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督;定期组织检查、监督辖区内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按时报送项目建设进度统计报表。 六、工程管理 (一)严格按照投资计划下达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进行项目建设,不得擅自更改建设规模和建设性质。严禁未经批准擅自更改建设项目。 (二)项目招投标和采购。 1.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和采购,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严格按照国家对利用国有资金进行项目建设的规定执行,其中:土建工程类投资总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货物类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服务类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含50万元)的,都必须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投资在上述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当地主管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确定招标采购的方式。 2.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和采购中,上一级的卫生、发改、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有对下一级项目进行指导和监督的责任。建设项目以城区为单位统一组织进行招投标,城区卫生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 3.建设项目工程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标或采购,项目招标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办法,并对预算价进行审核。同时,中标价必须低于自治区下达的投资计划数和经财政部门审核的控制价。 4.项目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擅自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将依法取消中标资格或中止合同。 (三)项目建设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建设合同要明确质量、进度和管理要求,明确违约处罚的条款,明确价款计算和支付方式;土建合同要有5%的质量保证金,并明确保证金的支付条件,质保期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监理合同要明确监理工作要求。 (四)项目建设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项目监理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理资格,监理单位要规范履行职责,主要包括监理规划是否完整可行,是否按照监理范围和工作要求进行监理,进场设备、材料是否经过相关检验,隐蔽工程是否有相关记录,是否进行分项工程的验收,是否认真核准工程计量,监理日记是否规范齐全,工程施工存在问题是否跟踪整改,监理方违约是否承担相关责任。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项目单位有权要求调换。 七、资金管理 (一)城区财政局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补助资金”专户,对各级财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统一使用、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