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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独立设帐、单独核算项目各项支出,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基础工作;严格现金开支标准,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严禁以现金支付项目工程款或将工程款直接转入个人帐户;严格工程款支付审核制度,重点审核项目资金是否符合预算、用款计划、工程进度等要求,工程款支付必须附有工程计量表,并经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签字核准后,按合同规定支付。 (三)加强项目财务投资评审和预算决算的管理。总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编制项目预(概)算,由财政部门进行预(概)算评审,并在审定控制价内进行招标。总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编制工程结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并作为与施工方结算和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依据。 (四)在批准的建设工期内,不可抗力造成增加投资超过建设项目预留动态投资引起的投资变化,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调整手续。 八、竣工验收 各级领导小组应分别负责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项目完工后2个月内要进行验收。城区项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市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对其辖区内项目验收 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报送自治区项目领导小组;自治区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市项目验收情况进行抽查。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做好固定资产移交等相关工作。 九、档案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分类整理保管项目的前期准备、施工过程、监理过程、竣工验收等相关文件资料。 十、后评估 (一)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并经过一年正式运行后,应进行项目的后评估。 (二)后评估工作由自治区、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或受委托单位组织实施。评估工作结束后提交建设项目后评估工作报告。 十一、责任与奖罚 建设项目实行责任制管理,单位法人是项目管理和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市、城区领导小组对项目建设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自治区将项目实施效果与今后资金安排挂钩,对项目工作完成好的给予奖励;对项目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发生安全事故或违法违纪事件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追究责任;对久拖未按时开工的项目,除通报批评外,自治区将对项目安排进行调整;对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项目实施中违反国家相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低劣等问题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其他事项 本《实施方案》的解释权归方案制定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