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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阳光工程”建设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阳光工程”建设工作的意见》(黔府办〔2011〕108号),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深入开展“阳光工程”建设,推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总体思想,按照“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利用各种社会戒毒资源,建立以就业安置为核心,集“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就业安置、融入社会”四位一体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阳光工程”新模式,健全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教育挽救、技能培训、服务管理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新机制,为构建“平安印江”、“和谐印江”、“幸福印江”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建立两个覆盖各乡镇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阳光工程”就业安置点。到2011年底,全县城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安置率达到40%以上,2013年底前基本解决符合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 (二)打造一批“阳光工程”企业、安置基地、安置点,实现企业有效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能就业、有收入。 (三)对吸毒人员管控率和戒断巩固率进一步提高。到2013年底,吸毒人员管控率从目前的55%提高到75%,戒断巩固率从目前的11%提高到30%,毒品消费市场明显萎缩,吸毒人员增长得到有效遏制,社会面吸毒人员明显减少。 (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模式和机制进一步健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工作进一步规范。 三、主要任务 (一)生理脱毒。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社区戒毒人员,由县疾控中心与自愿戒毒人员或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对自愿戒毒人员开展艾滋病等传染病预防、咨询教育,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诊疗技术和方法,使用国家规定的药物、医疗制剂、医疗器械采取脱毒治疗措施,戒除毒瘾,摆脱对毒品的生理依赖。 (二)身心康复。对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或实现生理脱毒的社区戒毒人员,由各乡镇的社区禁毒专(兼)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和监护人组成社区帮扶小组,对社区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心理治疗和辅导,使社区康复人员摆脱对毒品的心理依赖。 (三)技能培训。通过就业指导部门、戒毒场所和安置企业等多渠道、多形式就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就业技能,为其就业创造技能条件。 (四)就业安置。通过创办各种生产、服务性企业,建立“阳光工程”就业安置基地、安置点等多种途径,采取集中安置就业、分散安置就业、鼓励自主创业和政府保障安置等措施,使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最大限度实现就业。 (五)服务管理。由各乡镇的社区禁毒专(兼)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和监护人等成立专门工作小组,给予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更多的人文关怀,对他们在生活、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给予帮助,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全面掌握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动向。 (六)融入社会。在现实生理、心理脱毒和解决就业安置的基础上,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通过建立机制和各种鼓励措施,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社会各界对社区康复、社区戒毒人员建立帮扶体系、关怀救助体系、树立其融入社会的信心。要加大宣传力度,消除社会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歧视,积极营造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融入社会的良好氛围。 四、多措并举安置就业 (一)以集中安置就业为主,多渠道解决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问题。 1、集中安置就业。要把集中就业安置作为解决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安置的主要途径,引进各种生产、服务性企业建立“阳光工程”就业安置工作基地,集中安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从2011年起连续三年,力争每年在全县建立安置规模10人以上和安置规模5人至10人的“阳光工程”就业安置点各1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