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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七条 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完整、填写内容是否准确、手续是否齐全。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当场受理。 对于申报的证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开具《限期补正资料通知书》,与申请资料一并退还申请人补正。 第八条 经审核符合领购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条件的,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确定其单张开票限额、月累计开票限额、月累计退票限额、发票领购方式及交验期限等,并向其下达《准予使用发票通知书》(附件4)及《发票领购簿》。 经审核不符合领购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条件的,应当向其下达《不予使用发票通知书》(附件5)。 地税机关的审核确认工作应当于5日内办结。 第九条 具有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领购资格的纳税人应当填报《纳税人数字证书申请表》(附件6),到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用数字证书(ukey)。 纳税人因经营实际,需要多个终端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的,应当填报《集团用户认定申请表》(附件7),到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认定集团用户。 第十条 纳税人再次领购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审验其需交验的发票后,根据限购的发票种类和数量发售发票。 第十一条 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开票参数认定规则如下: (一)单张开票限额:单张开票限额原则上确定为1 000万元以下;具有简易自开票资格的建筑安装业纳税人单张开票限额原则上确定为10万元以下。纳税人因生产经营需要,申请超过上限标准设定单张开票限额的,须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报市局核准。 (二)月累计开票限额:对于首次申请领购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的,月累计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高于可售房源价款或工程合同价款的30%;对于已领购使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的,月累计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单月最高累计开票金额的1.5倍。 (三)月累计退票限额:月累计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高于月累计开票金额的50%。 主管地税机关还应当参考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是否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况,综合确定其发票开票参数。 第十二条 纳税人需要变更发票种类、准购数量、开票参数等信息的,应当填报《纳税人领购发票认定信息变更申请表》(附件8),并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 对于申报的证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当场或者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开具《限期补正资料通知书》,与申请资料一并退还申请人补正。 第十三条 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经审核,下达《核准纳税人变更发票认定信息通知书》(附件9)或《不予核准纳税人变更发票认定信息通知书》(附件10)。 地税机关的审核确认工作应当于5日内办结。 第二节 一般自开票管理 第十四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地产业项目登记纳税人,可以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一般自开票资格: (一)具有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领购资格; (二)财务核算制度健全,能够按照项目准确核算营业收入; (三)房地产销售行为具有一定延续性。 第十五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建筑安装业项目登记纳税人,可以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一般自开票资格: (一)具有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领购资格; (二)财务核算制度健全,能够按照项目准确核算营业收入; (三)需多笔开具发票且其建筑施工项目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项目连续工期在3个月以上。 第十六条 凡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业和建筑安装业项目登记纳税人,可以填报《房地产业和建筑安装业项目登记纳税人一般自开票方式申请表》(附件11),并持相关证明材料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一般自开票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