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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颁布时间】 2011-11-02
【实施时间】 2012-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4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规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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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发票防伪


  第四十八条  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使用彩色纤维防伪纸印刷,规格为210mm×139.7mm,发票联次为两联,第一联为发票联,第二联为记账联。

  第四十九条  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的“查询码”“税控码”“机器编号”“密码区”内的二维条码以及右上角打印的“机打代码”“机打号码”与票面印刷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具有唯一对应性。

  第五十条  纳税人可以登陆大连地税网站(www.dl-l-tax.gov.cn)发票查询系统,根据系统提示,录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验证码”,可以查询“发票名称”“购票单位名称”“购票时间”“售票地税机关”等信息;继续录入“查询码”“税控码”“机器编号”“开票时间”“开票金额”“验证码”,可以查询票面详细信息。

  查询信息与票面信息不符的,为不符合规定发票。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使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地税机关的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件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五十二条  地税机关应当将纳税人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等情况纳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做到查案必查票、查账必查票、查税必查票。

  地税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地税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第五十三条  对于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地税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发票管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公告》(2011年第11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地税机关应当依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违法行为公告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第7号)的规定予以公告。

  第五十五条  对于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地税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以下”“日内”均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日”指工作日。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业和建筑安装业推广应用网络在线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函〔2010〕105号)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安装业网络在线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10〕1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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