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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玉屏侗族自治县政府
【发文字号】 玉党办发[2011]64号
【颁布时间】 2011-11-25
【实施时间】 2011-1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4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玉屏侗族自治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效能告诫问责(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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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或调查人员的。

  

  第十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问责问效:

  

  (一)被调查人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担责任,并能主动采取措施,及时纠正错误,减少损失,有效挽回影响的;

  

  (二)造成损失不大或不良影响较小的。

  

  (三)党政领导干部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职责的,免予问责问效。

  

  (四)被问责问效情形的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的,不再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效能告诫问责标准


  第十七条  效能告诫问责标准:

  

  (一)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一年内被效能问责1次的,责成其写出书面检查及整改措施,取消年度个人评先评优资格;

  

  (二)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一年内被效能问责2次的,取消其个人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奖金;是抽调人员,由县作风效能办函告其原单位;是后备干部的,由组织部门取消其后备干部资格,责成限期整改;是临时聘用人员的,责令其单位予以辞退,并扣除其管理单位相应考核分值;

  

  (三)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一年内共被效能问责3次的,责令停职检查或组织处理(检查材料进入个人档案),并对该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效能问责一次,取消该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四)受到问责问效是党政干部的,年度内被诫勉谈话1次的,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被诫勉谈话2次或通报批评2次的,两年内不得提拔使用;被诫勉谈话3次或通报批评3次的,按第十二条(六)、(七)项进行处理。重新任命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机关(单位)一年内受效能问责累计4人次(含4人次)以上的,给予该单位效能问责1次,取消该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给予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组织处理;

  

  (六)机关单位当年受到2次以上(含2次)效能问责的,取消其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资格及全体干部职工年终一次性奖金,并对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责令辞职,班子其他成员作组织调整;

  

  (七)待岗或停职检查的期限为1--3个月。

  

第五章 效能告诫问责程序


  第十八条  问责问效线索来源:

  

  (一)上级机关和县领导的指示、批示。

  

  (二)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计机关等提出的问责问效建议。

  

  (三)绩效考评和工作考核结果。

  

  (四)所负责的工作被中央、省、地及县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检举、控告,查证属实的。

  

  (六)工作督查中发现较严重的问题,口头要求限期整改而不改的;

  

  (七)其他反映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问效的材料。

  

  第十九条  问责问效决定由承办机关制作,具体内容包括:

  

  (一)被问责问效人的基本情况;

  

  (二)存在问责问效情形的事实;

  

  (三)责任的认定;

  

  (四)问责问效的依据;

  

  (五)决定机关的问责问效决定;

  

  (六)不服问责问效决定的申诉途径、期限和方式;

  

  (七)承办机关和日期;

  

  撤销问责问效事项的,应作出撤销决定。

  

  第二十条  县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办公室负责受理投诉、举报的处理工作。对投诉、举报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决定受理的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节复杂的,经组织、纪检、人事部门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举报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对各乡镇和县各部门(单位)的效能告诫问责,由县委、县人民政府或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实施;对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效能告诫问责,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或任免机关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一年内被一次停职待岗处理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凡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不得参加任何评先选优活动。由县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办公室提出书面处理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给予书面告诫以上处理的,处理机关应将“责任追究处理决定”送达被问责机关和被问责人员,并写明效能告诫问责事实、依据、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未经送达的处理决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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