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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建发[2011]34号
【颁布时间】 2011-10-30
【实施时间】 2011-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5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二)建筑层数20层及以上的居住建筑;

  (三)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地下空间利用工程及防护等级四级及以上的附建式人防工程;

  二、大型市政行业建设项目:

  (一)给水工程:1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净水厂、2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泵站、管径1600毫米及以上管道的管网工程;

  (二)排水工程:8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厂、1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泵站、管径1500毫米及以上管道的管网工程;

  (三)燃气工程:10000万立方米/年及以上的城市燃气输配系统(含门站、储备站、调压站、各级压力管网系统的整体项目)、3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人工气源厂、4000瓶/日灌装能力及以上的城市液化石油气储备站、燃气汽车加气站;

  (四)道路工程: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全苜蓿叶型、双喇叭型、枢纽型等独立的互通式立体交叉工程及交通设施;

  (五)桥梁工程:单跨40米及以上、总长100米及以上的桥梁;

  (六)城市隧道工程(不分规模);

  (七)公共交通工程:快速公交系统(brt)、电气系统、公共交通专用道、6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交场站、公交枢纽;

  (八)轨道交通工程(不分规模);

  (九)环境卫生工程及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生活垃圾焚烧工程、日处理500吨及以上的卫生填埋场、日处理300吨及以上的堆(制)肥工程、日处理400吨及以上的转运站、危险废弃物处理、日处理5吨及以上的医疗废弃物处理工程。

  三、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中小型公共建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设计规模划分表的规定,分别向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第六条  负责受理并组织初步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类别、规模以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职责按以下规定划分执行:

  (一)凡列入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年度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国务院各部委批准、核准的房屋建筑建设项目,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建设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法律法规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建筑高度50米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或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房屋建筑,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超限高层建筑,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初步设计安全、技术性审查。

  成都市辖行政区域的上述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审查。除超限高层建筑和部分技术复杂、单体建筑体量巨大的房屋建筑外,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成都市组织审查。

  (三)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中,属于第(一)项规定情形外的其他大型房屋建筑、中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其中,使用财政部及省财政厅专项资金的城市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环境卫生及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建设项目,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对技术复杂或者使用专有技术特定专利技术,建筑造型有特殊要求、市(州)组织专家审查不便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报请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四)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政府出资中小型公共建筑、房屋建筑及小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同级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其中,属于本办法第四条(一)项类别的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小型公共建筑、房屋建筑及除桥梁外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不超概预算的前提下,可不再组织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项目的消防审核的建筑规模及范围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初步设计审查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会同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以及供水、供电、燃气等相关部门和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道路、桥梁、园林、岩土、造价等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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