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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7.着力推动职工体育。充分发挥各级行业体育协会、职工体育协会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作用,广泛建立职工体育俱乐部和体育健身团队,开展符合单位特点和职工喜闻乐见的体育健身和竞赛活动。鼓励企业制订针对职工的体育健身指导方案,为职工参与体育健身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坚持工间(前)操制度。创新职工体育发展模式、基层职工体育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完善职工体育与社区体育互补机制。 (七)大力发展全民健身服务业。 1.制定出台全民健身服务业扶持政策,调动全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全民健身事业。 2.扶持发展社会体育俱乐部,试点建设社区公共健身俱乐部。积极开展社会体育职业资格培训,大力提升体育经营从业人员专业技能,体育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等部门加强对高危险性体育健身项目经营的审批和监管。 3.社会力量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部分,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本计划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体育局会同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共同推行。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制定年度推进计划,抓好全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的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建立相应机制,加强领导。 2.各级政府是发展全民健身事业的责任主体,对计划实施情况负责。要把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并责成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共同组织落实。 3.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探索全民健身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加强组织领导,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政策保障、人员配备、资金投入、监督奖励等措施,并建立目标责任制,签订责任书,实行目标考核。 4.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明确各自职责和任务,贯彻执行各项政策措施,推动本计划落实。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和行业体育协会等要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充分发挥作用,形成政府主导、部门推进、社会支持、全民参与的良好格局。 (二)加大经费投入。 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全民健身科技服务中心建设、全运会、全国体育大会、省运会、省全民健身运动会、省中学生体育联赛)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事业的投入。对我市每年争取到的列入省级以上体彩公益金资助的健身工程项目,要按要求进行配套。留归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全部用于全民健身和体育事业,并加强监督管理。 (三)营造良好环境。 加强对《全民健身条例》、《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媒体开办专栏,举办讲座,播发健身公益广告、宣传片、宣传画,出版健身科普图书、音像制品,广泛普及健身知识。市、县区电视台、广播电台要安排专门时段播放广播体操、健身操(舞)、传统武术等普及健身活动的节目,要借助“全民健身月”、“全民健身日”、重大体育赛事等各种体育活动加强宣传,开展“人人运动、终身体育”教育,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人民群众科学健身素养,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和参加体育健身的社会风气,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全民健身活动中来,让健身成为群众生活的重要内容。 (四)实施考核评估。 《菏泽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组织实施情况列入全市开展的“和谐城乡建设行动”、“爱国卫生先进单位”、“乡村文明行动”和“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评选等重要工作督导内容。制定菏泽市群众体育发展评估标准。市、县区体育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进行检查指导,并在2014年对《菏泽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实施成效进行全面评估,将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要把全民健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对为全民健身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