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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2011]443号
【颁布时间】 2011-10-28
【实施时间】 2011-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5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并一次性缴清。其中,单个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第七条  公司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由市投资促进局核准或转报商务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核准后,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市政府金融办同意后,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八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三个月内,向市政府金融办等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第九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申请备案时,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本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股权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具有开展业务活动所需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它相关设施;

  

  (三)已按审慎经营原则设置企业组织架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内部财务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

  

  (四)已与厦门辖区商业银行签署货币资产托管协议,有明确可行的货币资产托管计划;

  

  (五)有符合规定的管理人或托管人,分别承担股权投资企业的管理责任或托管责任;

  

  (六)管理团队或受托管理机构至少有三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1.有五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

  

  2.有两年以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经历;

  

  3.在最近五年内没有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第十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股权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公司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还应提供审批机关核准文件复印件;

  

  (三)股东协议、合伙协议或企业章程等文件,股东或合伙人名单;

  

  (四)股权投资企业资金招募说明书、股东(合伙人)出资承诺和合法合规情况说明书、验资报告或出资确认书;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以及其他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证明材料;

  

  (六)备案所涉及材料的法律意见书;

  

  (七)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的,还应当提交股权投资企业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

  

  (八)货币资产托管协议;

  

  (九)承诺十年内不将注册地迁出厦门的书面文件;

  

  (十)备案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备案管理部门在收到股权投资类企业申请备案材料后,如发现报备材料中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要求企业修改。企业应当按备案管理部门的意见进行修改并重新报备。

  

  第十二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备案管理部门提交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修改股东协议、合伙协议、企业章程或委托管理协议、货币资产托管协议等重要文件;

  

  (二)企业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出资金额)、经营期限、经营范围变更;

  

  (三)股东(合伙人)、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或者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动;

  

  (四)解散、清算或破产;

  

  (五)备案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符合本规定条件并且已按规定提供备案申报材料,完成备案手续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市、区两级政府设立股权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跟进投资或风险补贴等方式,引导和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共同投资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的企业或项目。

  

  第十五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在10亿元以上的,享受以下购房、租房补贴:

  

  (一)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购房房价的5%(每平米最高不超过800元)给予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补贴分五年平均支付。

  

  (二)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连续三年每年按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的20%给予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三)享受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股权投资类企业须承诺不转租。

  

  (四)上述购房、租房补贴,可择优选择,但不得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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