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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2011]443号
【颁布时间】 2011-10-28
【实施时间】 2011-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5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六条  股权投资企业自股权投资收益在厦门缴纳首笔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起五年内,前二年按照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照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25%给予奖励。

  

  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厦门的企业或项目,在其全部退出时,按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按照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以下比例给予奖励:

  

  (一)管理基金的规模在2-5亿元(含5亿元)的,奖励20%;

  

  (二)管理基金的规模在5-10亿元(含10亿元)的,奖励30%;

  

  (三)管理基金的规模在10亿元以上的,奖励50%。

  

  第十八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急需紧缺人才享受以下优惠:

  

  (一)任职满一年的高级管理人员,从第二年起,按其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40%给予奖励,期限不超过三年。

  

  (二)符合厦门市人才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在创业扶持、办理居留和出入境手续、安家落户、职称评审、配偶就业、子女就学、住房、医疗保健、社会保险等待遇方面,可申请享受厦门市引进人才的相关优惠政策。

  

  (三)赴国(境)外培训纳入厦门市人才培养计划,并提供便利。

  

  (四)因公出国赴港澳台申请予以优先办理。

  

  第十九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享受本规定政策优惠的金额不超过企业在厦门纳税地方分成部分。

  

第五章 特定区域优惠


  第二十条  在“两岸金融中心”(含“海西股权投资中心”,下同)注册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在10亿元以上的,购房、租房补贴享受以下特别优惠:

  

  (一)购地自建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自用率达到60%以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办公用房建设费用补贴。

  

  (二)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购房房价的10%(每平米最高不超过1000元)给予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分五年平均支付。

  

  (三)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连续三年每年按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的30%给予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享受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股权投资类企业须承诺不转租。

  

  (五)上述购地、购房、租房补贴,可择优选择,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一条  在“两岸金融中心”注册的股权投资企业,自股权投资收益在厦门缴纳首笔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起五年内,前二年按照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照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

  

  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厦门的企业或项目,在其全部退出时,按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二条  在“两岸金融中心”注册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按照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以下比例给予奖励:

  

  (一)管理基金的规模在2-5亿元(含5亿元)的,奖励30%;

  

  (二)管理基金的规模在5-10亿元(含10亿元)的,奖励40%;

  

  (三)管理基金的规模在10亿元以上的,奖励60%。

  

  第二十三条  在“两岸金融中心”注册的股权投资类企业中任职满一年的高级管理人员,从第二年起,按其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营业活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二)投资领域限于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

  

  (三)投资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商业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

  

  (四)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外汇管理规定;

  

  (五)接受投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并依法纳税;

  

  (六)法律法规和厦门市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按照股东协议或合伙协议、企业章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营业活动,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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