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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颁布时间】 2011-10-28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5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的公告

[接上页]


  软件生产企业除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外,还销售其他软件产品的,也应分别核算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软件产品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单独核算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如水、电等共同消耗,难以直接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

  

  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应选择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分摊,并于本办法下发后第一次申请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时,将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见附件4),分摊方式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一年后需要变更的,应重新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见附件4)。

  

  第十四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登记证书的相关内容一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已登记软件产品的个别模块或子系统时,应在开具发票备注栏中注明相应的登记证书软件产品名称。未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的纳税人,不能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的,应在发票清单中注明。

  

  软件产品名称在开票中需要缩写的,可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全称,在货物品名栏目使用缩写。但一种软件产品名称只能使用一个固定的缩写。

  

  第十五条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开票、核算及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用于生产软件产品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包括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二)软件产品的核算和发票开具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与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开核算其销售额、进项税额,销售时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不能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的,在开具发票时按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登记证书一致的软件产品。按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增值税退税。

  

  (三)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申报

  

  1.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纵栏进行填报。

  

  2.软件产品进项税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纵栏。

  

  3.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分摊,并按分摊后的金额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

  

  第十六条  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开票、核算及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一)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及公式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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