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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加强信息发布与传播系统建设。各级气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构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形成市、县(区)两级并与上级政府相互衔接、规范统一的预警信息发布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设备和设施建设,在学校、社区、机场、车站、港口、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区域显著位置,设置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逐步建成广播、电视、手机短信、互联网、声讯电话、电子显示屏、大喇叭等多种手段的气象预警信息综合发布传播网络。有线电视网络运营企业要做好中国气象频道落地工作,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根据应急需求,升级改造发布预警信息的手机短信平台,实现在紧急情况下向灾害预警区域内的手机用户,免费发送预警信息。拥有电子显示屏的单位要与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进行连接,免费发布预警信息。 (七)提高信息传播时效和覆盖率。要尽快建立健全台风、暴雨、暴雪等重大或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采取多种传播方式,拓宽传播通道,实现快速发布。要重点健全向基层社区的传送机制,增强基层接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能力,建立直通到户的信息传播渠道。各级广电、新闻出版、通信主管部门以及有关媒体、企业要大力支持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在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要按照法定职责和商定的工作流程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电视台要根据预警信息级别,通过滚动播放字幕等形式予以发布,气象预警信号达到较重级别时,应根据规定在电视节目中悬挂相应预警信号图标。紧急情况下要采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甚至中断正常播出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广播电台要在新闻、交通、音乐等覆盖较广的广播频率整点或半点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遇有红色预警信息随时插播。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运营企业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要在第一时间组织向用户发布。当接收到红色预警信息时,应向可能受影响地区的所有用户及时转发。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要在显著位置予以刊载,刊载时要特别注明预警信息的有效时间。 四、有效发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作用 (八)健全预警联动机制。各级气象部门要与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林、卫生、教育、安监、旅游、地震、海事、通信、电力等部门,以及军队有关单位建立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监测预警信息互联互通。建立部门间气象灾害预警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预警联动情况,会商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中的重要事项。县(区)、镇(街)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学校、医院、社区、工矿企业、建筑工地、人员密集场所等,要指定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重点健全向自然村和社区信息传递机制,着力建立完善县(区)-镇(街)-村(社区)-户直通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渠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在第一时间组织传递预警信息,并根据防灾要求及时组织群众防灾避险。要加强气象信息员、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等队伍建设,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充分发挥其在预警信息传播中的作用。 (九)落实防灾避险措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修订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区划工作,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城乡规划编制和重大工程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建设以前,要严格按照规定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预警信息发布以后,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做好人员、装备、资金、物资等应急准备,加强交通、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监控和水利工程调度,对高风险部位进行巡查巡检,并根据应急预案适时启动应急响应。要积极运用现代科技应对和防范气象灾害,充分发挥人工影响天气在防灾抗灾中的重要作用。 (十)加强舆论引导与防灾知识宣传。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同广电部门和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及时准确提供信息,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宣传报道,引导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和使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防止歪曲报道、恶意炒作。要加强气象防灾避险知识的宣传,预警信息发布以后,要通过专栏、字幕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传播避灾知识,提醒注意事项,及时报道政府决策部署,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参与气象防灾减灾的积极性。要做好针对基层社区、乡村以及农民、进城务工人员等重点人群的防灾避险知识科普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