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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发[2011]45号
【颁布时间】 2011-12-14
【实施时间】 2011-12-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6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济政发〔201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生源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1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1〕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就业形势总体保持稳定。“十二五”时期,高校毕业生数量仍将持续增长,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任务依然十分繁重。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继续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大力实施我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0531”就业推进工程(保持特困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动态消零”,积极实施五项计划推进高校毕业生尽快就业,通过实施“三支一扶”等服务项目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实现一个总体就业率达85%以上的目标),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就业服务,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实施“0531”就业推进工程,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保持特困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动态消零”。将我市未就业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列为援助对象。依托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摸清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情况,纳入当地就业援助体系,全面掌握数量、结构、家庭经济状况、就业意向和培训需求等基本信息。按照“重点关注、重点推荐、重点服务”的原则,根据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个性化的就业指导方案,有针对性地进行帮扶。省外院校我市生源回济未就业特困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求职者,可申领一次性求职补贴500元。失业登记后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规定,灵活就业并按灵活就业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要综合运用各种就业援助政策和举措,对帮扶对象实现应援尽援,帮助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尽快尽早实现就业。

  (二)积极实施五项计划推进高校毕业生尽快就业。

  1.实施“岗位拓展计划”,大力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充分考虑扩大就业的需要,着力发展既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又具有较强吸纳就业能力的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等产业,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努力扩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规模。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鼓励农业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发挥我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优势,建立多层次服务外包企业与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接体系,落实相关优惠政策,鼓励服务外包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进一步畅通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渠道,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将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相结合,鼓励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吸纳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84号文件规定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当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占企业职工总人数30%以上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应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最高10万元标准、期限最长2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额度贷款;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规定条件的,财政部门按现行规定给予相应贷款贴息。对招收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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