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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实施“创业引领计划”,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面向我市普通高校在校应届毕业生和毕业5年期内的高校毕业生,至少建立1处具有一定规模的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基地)。要把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作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的重要载体,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鼓励大学生多形式多元化创业,开拓网上创业就业新渠道。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额度不超过10万元、期限最长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经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成功创业的,按规定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经认定符合自主创业标准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实施“就业见习计划”,大力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逐步建立县(市)区级就业见习基地,健全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办法,不断规范就业见习活动。要按规定为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基本生活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见习单位和当地财政各按50%承担,财政承担部分从见习基地当地财政有关资金(含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见习单位应加强见习场所的安全管理,并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提供见习岗位多、录(聘)用见习毕业生比例高、见习效果好的省级、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有关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 4.实施“就业培训计划”,不断实现创业培训模式创新。积极开展校企合作,组织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帮助其提高就业能力。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培训服务体系,定期举办大学生创业咨询师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失业人员鉴定、考核标准发放)。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定额培训补贴。积极推广成熟的创业培训模式,鼓励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和实训,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5.实施“就业服务计划”,健全完善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教育部门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毕业生离校前后管理服务工作的衔接,努力实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市县与高校共享。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创新就业服务模式,完善服务措施,采取组织企业进校园、召开专场招聘会和供求洽谈会、开展网络招聘等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方便、快捷、有效的就业服务。各级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机构要根据大学生特点和需求,组织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全面落实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政策。鼓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对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服务并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对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等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切实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积极做好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工作。 (三)大力推进“三支一扶”等基层服务项目。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努力构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长效机制。要按照统一征集岗位、统一发布公告、统一组织考试、统一服务管理的原则,统筹实施“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全科医师培训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做好各类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进一步落实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就业政策措施。大力开发社会管理和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领域服务岗位,把街道(乡镇)、社区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服务、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残疾人服务、妇女儿童服务、社区矫正等纳入公益性岗位,多渠道筹集资金,解决好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重点安置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重点解决好他们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人员编制、户口档案、职称评定、教育培训、人员流动、资金支持等方面的实际问题。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等基层岗位工作。自2012年起,市级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招录公务员,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录用计划应主要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结合国家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开展研究,并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在承担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重大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