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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国银监会河北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法制办、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地税局《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国银监会河北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 省法制办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0号)精神,促进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有序、规范、健康发展,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加快发展与规范监管并重、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严格规范监管方式、方法和手段,建立科学监管的长效机制,积极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树立审慎经营的理念,提高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规范化运作水平,提高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防控能力和融资服务能力。 (二)总体目标。加快推进融资性担保行业体系、法规制度体系、监管体系、扶持政策体系和行业自律体系建设。构建适度审慎、协调联动、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加快培育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严密、风险管理有效、具有较强承保能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逐步建立布局合理、适度竞争、规范有序、运行高效的融资性担保体系,形成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担保再担保有机结合、融资服务功能显著提高的发展格局。 二、壮大担保体系 (一)到2015年底,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达到500家,注册资本总量达到350亿元,形成1750亿元的融资担保能力。 (二)做大省级融资性担保机构。以省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为主体,为民营企业提供直接担保和多种形式的融资服务,适当开展再担保业务,注册资本达到100亿元;以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为主体,组建省级再担保机构,构建全省再担保体系,适当开展直接担保,注册资本达到10亿元;以河北信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主体,为工业和信息化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和融资服务,注册资本达到10亿元;以国富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为主体,为“三农”项目提供直接担保,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以省供销社组建的新合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依托,为农村流通企业和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注册资本达到3亿元,形成省级担保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融资担保体系,成为全省规模最大、信用等级最高、服务范围广的机构。 (三)做强市级融资性担保机构。每个设区市至少建成1家注册资本规模1亿元以上的区域性核心担保机构,石家庄、唐山、保定、邯郸市要达到3亿元以上,形成辐射带动所属县(市、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能力。 (四)做实县级融资性担保机构。县级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 (五)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依法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增强行业资本实力,促进市场竞争,满足多层次、多领域、差别化的融资担保需求。 (六)科学确定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数量和布局。各设区市、县(市、区)要认真调查研究当地的融资性担保市场主体容量、特点和发展趋势,制定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和布局规划。适当控制数量,提高单体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规模,增强融资担保能力。 三、规范业务运营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重点支持科技型、外向型、劳动密集型、资源节约型、农副产品加工型、生态环保型、社区服务型等新设立和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创新担保服务和担保产品,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小额短期贷款、融资租赁及其他经济合同等担保服务,严格控制中长期贷款担保,努力控制风险并提高担保服务水平。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7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活动,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核心主业,在做大做强主业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稳妥开展非融资性担保业务。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行业性、专业性担保业务,提高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形成自身专业优势和独特竞争能力。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准以任何形式直接对外拆借资金,不准对非法借贷提供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