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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建立利率风险定价和风险比例分担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的具体操作规程,探索确立适合双方业务发展的合作方式和风险控制的合作流程。研究建立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的贷款项目利率风险定价机制,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承保项目,优先提供信贷支持,给予利率优惠。按照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不同资信等级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风险比例分担机制,促进银行、担保机构、贷款企业三方共赢。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融资性担保机构要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将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告知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并接受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提高业务经营透明度,实现互信合作。 支持互利合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担保期间被担保人相关信息交换机制,加强对被担保人的信用辅导和监督,共同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选择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作为助贷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对与融资性担保机构有效合作、大幅增加中小企业信贷投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地政府采取给予适当风险补偿金等方式予以鼓励。 五、强化队伍建设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中小企业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尽快研究制定融资性担保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建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制度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根据我省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储备和使用规划,制定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业人员培训计划,重点强化高管人员培训。 六、健全监管机制 (一)充分发挥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的协调议事功能。完善省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不断健全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措施,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相关规章制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中小企业局)要严格依法审批融资性担保机构,强化日常管理。 (二)建立严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责任制。省、设区市、县(市、区)监管部门层层签订监管责任书,明确各级的监管责任。各级监管部门明确重点监管和指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责任到人。 (三)建立科学的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框架和流程,努力提高非现场监管能力和分析水平,加大对担保机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动态监测分析力度,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持续监测和风险预警作用。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数据统计网上直报系统,实行融资性担保机构统计信息网上直报,完善非现场监测指标体系和实现实时监测。 (四)完善融资性担保机构现场检查制度,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现场检查。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退出机制,要加大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非法集资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依法取消其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资格。加强资本运用监管,对资本金使用实行年度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五)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级监管部门报告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大风险事件及处置情况。 (六)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政治素质过硬、业务精、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队伍,切实保证监管经费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