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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做好本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镇居民的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实行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按照中央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同时结合上海实际。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实现本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本市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照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1500元、1700元、1900元、2100元、23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 (二)政府补贴 1.区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按照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1500元、1700元、1900元、2100元、2300元缴费标准,对应的缴费补贴标准为每年200元、250元、300元、350元、400元、425元、450元、475元、500元、525元。 2.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3.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区县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的养老保险费。城镇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标准按照每年900元确定,本人按照缴费标准的5%缴费(领取城镇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的人员除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缴400元,其余部分由区县财政代缴。 城镇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标准可适当提高,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具体办法,由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其他 个人缴费标准和缴费补贴标准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本市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本市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建立个人账户 本市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区县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考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400元(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每超过1年,其基础养老金增加10元。 基础养老金由市(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区县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本市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缴费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