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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政府举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内五区、矿区、新乐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加快政府举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石家庄市加快政府举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医改调度会议精神,优化配置我市社区医疗卫生资源,加快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49号)、《河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快实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冀医改〔2011〕11号)和《石家庄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卫生事业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围绕构建公益性突出、覆盖范围广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进一步优化布局,调整结构,加快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保障社区群众享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全面提高城市社区居民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确保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 (二)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统筹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采取整合划转、改扩建和新组建等形式,分步实施,稳妥推进。 (三)社区卫生服务和社区建设统筹发展,与城市化进程同步。 (四)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强化区级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管理的主体责任。 (五)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 三、工作目标 --到2011年12月底,完成44所区级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任务。通过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综合改革,建立起公益性的管理体制、竞争性的用人机制、激励性的分配机制、规范性的药品采购机制、长效性的多渠道补偿机制等新的体制机制,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医务人员队伍结构明显优化,运行效率显著提高,满足社区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到2012年6月底,新增设(包括整合划转、改扩建和新组建,下同)60所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政府举办比例达到70%,确保每个街道办事处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过调整优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结构,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格局。构建布局合理,服务功能完善,与城市社区建设及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相适应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四、主要任务 (一)完成44所区级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任务(参照乡镇卫生院综合改革方法,市直相关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区(市)依据出台的配套政策及办法,具体组织实施。) 1.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完成在所有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完成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品种)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按规定统一回款,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建立药品价格监测制度,开展药品价格监测。(市内五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食药监局负责业务指导。) 2.管理制度改革。科学核定编制,以区为单位实行人员编制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将核编后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所在区公益性事业单位管理。(市内五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市编办负责业务指导。) 3.人事制度改革。公开选聘主任(站长),签订聘用合同,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科学设岗,依据核定的编制和职责任务组织实施;开展人员清理,清退不符合本次医改规定的人员;组织竞争上岗,对符合条件人员审核确认,按照岗位设置方案,采取考试、考核方式择优聘用,并进行公示;安置分流人员,按照组织安排和本人意愿相结合的原则,由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确定人员分流方案,并按规定及时兑现相关待遇和经济补偿。(市内五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市人社局负责业务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