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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两江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试行)》已经2011年10月24日市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重庆两江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试行)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全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和服务工作,努力把重庆两江新区建成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基地、高新技术创新基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基地,打造“人才高地”,现就重庆两江新区引进符合渝府发〔2009〕58号文件规定的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制定如下政策。 第一章 安居政策 第一条 结合两江新区2000万平方米公租房建设,在优先保障各类创业人才居住需求的同时,为高层次人才打造100万平方米“专家公寓”。高层次人才最高可享受200平方米的“专家公寓”。对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高层次人才,可给予最高每人200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补助。 第二条 根据区域总体规划和社会需求,合理布局并建设适应两江新区发展和高层次人才需要的各类中小学、幼儿园,逐步引入全市、全国乃至全球优质教育资源,着力解决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问题。高层次人才未成年子女需在两江新区入学的,由户口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优先协调安排入学,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收取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费用。在部分学校设立国际班或建立国际学校,做大做强国际教育开放平台。 第三条 按照双向选择为主、推荐协调为辅的原则,协助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高层次人才配偶愿意在两江新区就业的,由用人单位积极帮助安排工作;确有困难的,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可推荐就业。 第二章 科研政策 第四条 加强重点实验室(工程试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公共技术研发服务平台和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创新创业基地等平台建设。对新建的重点实验室(工程试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新建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并根据进站院士人数每年给予人均最高5万元的工作经费支持;鼓励重点产业领域的骨干企业组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给予工作站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并根据进站博士后科研人员情况每年给予人均最高5万元工作经费支持。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高层次人才大胆实施科研项目。对高层次人才主持并经两江新区审核确认的重点产业科技创新项目,给予最高30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主持重大科研项目并获国家及国家部委、重庆市科技计划资助的,予以不低于国家、重庆市拨款50%的配套资金支持。在项目研发过程中需使用国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大型仪器设备的,予以实际使用费用30%的资助。 第六条 帮助挖掘和拓展产品市场空间。高层次人才科研成果转化为社会产品或服务的,优先列入两江新区采购使用目录,在同质同价的基础上优先采购使用。 第三章 创业政策 第七条 设立科技人才创业园(创新创业城),搭建微型企业、中小企业孵化平台,为高层次人才到两江新区创业提供临时办公场所和政策咨询、风险评估、培训实作、研发(二次开发)中试、投融资等相关配套服务,大力发展科技金融、科技保险,降低创业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加快“6+3”产业战略布局,推进“一心四带八基地”建设,为高层次人才创业提供平台。 第八条 设立不低于10亿元的科技创新创业专项资金,支持高层次人才携带科技成果或高新技术项目来两江新区创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所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经两江新区管委会审核批准,可按不高于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年利息的25%给予补贴,同一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并可通过参股、融资担保、跟进投资等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