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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章 培训政策 第九条 每年资助一定数量高层次人才特别是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国内外技术培训,根据实际情况和培训实效,给予不低于培训费用60%的资助。鼓励企业开展内部培训,积极为高层次人才参加短期培训、专题讲座、考察学习、远程教育、进修深造等创造条件。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在一年内可向用人单位申请享受1次研修津贴。学术类津贴:根据举办地点不同执行相应标准,举办地在亚洲以外的,津贴为1万元;举办地在亚洲(不含国内)的,津贴为5000元;举办地在中国(含港澳台)的,津贴为3000元。进修类津贴:根据进修地点不同执行相应标准,在国外进修的,津贴为1万元;在国内(含港澳台)进修的,津贴为5000元。 第五章 激励政策 第十一条 支持引进人才团队,广泛开展与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猎头机构的合作,整体引进具有高端研发、产品试制、产业化运作能力和先进技术、管理、营销水平的一体化高层次人才团队,经相关部门认定,最高可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认真贯彻落实“四尊重”、“四不唯”方针,鼓励专利、发明、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探索推行股权、期权激励制度,创新业绩考评、人才评价机制。支持各类高层次人才申报科技项目、参加人才项目评选。 第十三条 定期开展优秀人才评选表彰活动,对为两江新区开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优秀人才给予重奖。对获国家级人才奖项的,再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获市级人才奖项的,再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对独立承担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奖的,再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获市级重大科技成果奖的,再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同时获国家级和市级奖项的,按就高和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六章 税收政策 第十四条 经有关部门认定,对引进的重点产业领域紧缺高层次人才,在两江新区工作取得的一次性安家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在重庆市范围内购买首套商品房用于本人居住的免征契税;前5年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全额补贴。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因科研需要,确需从国(境)外进口合理数量的试剂、原料、配件等科研用品,可享受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及科技开发用品税收优惠政策。高层次留学人员和海外科技专家到两江新区工作,进口合理数量的生活自用物品,按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现行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属高新技术企业的,除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对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实行前2年全额先征后返,后3年减半返还。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免征营业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事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章 保障政策 第十六条 对进入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在编制上予以特殊保障,在职位上可设置特殊岗位;需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岗位数额限制;有突出贡献的,可破格提拔或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对引进到党政机关专业技术岗位的高层次人才,可实行聘任制,岗位职务、薪酬可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对引进到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社会组织的高层次人才,经协商可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年薪制、协议工资制、效益工资制、项目工资制、成果工资制。 第十七条 结合重庆国际医疗中心建设,积极培育优质医疗资源,保障各类高层次人才就诊需求。高层次人才在两江新区工作或服务期间,由卫生部门发放专门医疗保健证,享受医疗保健特殊待遇。每年组织为两江新区开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显著科研成果和经济效益的高层次人才,在定点医院进行一次免费健康体检。 第十八条 实施高层次人才疗养制度和学术休假制度,用人单位每年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市外疗养或学术休假。 第十九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意外救助机制,在高层次人才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变故挫折时,由有关部门会同用人单位进行特殊救助帮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