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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办渔[2011]113号
【颁布时间】 2011-11-11
【实施时间】 2011-1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8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安全生产“十二五”工作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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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进一步完善渔业安全法规体系

  

  充分认识加强渔业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快立法和标准建设进程。按照《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渔业实际,对现有的渔业法律法规进行认真疏理,科学严谨的进行“废、改、立”,进一步完善渔船、渔港、渔业船员等涉及渔业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规、规章,研究制订《渔船渔港条例》、《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渔业船舶设计修造单位资格认定管理规定》、《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法定检验目录》,修订《渔业船舶登记办法》、《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海洋渔业船员考试发证规则》、《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调查统计规定》和《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加强渔船生产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研究制定渔船及其配套装备安全标准,建立与相关法规相配套的渔业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五、重点工程建设

  

  (一)渔港建设工程

  

  组织实施《“十二五”渔港建设规划》,综合考虑各地渔业资源、渔业经济比重、渔船数量、渔港基础设施现状和条件,增加建设数量,提高建设标准,提高建设水平,争取形成以中心渔港为龙头、一、二级渔港为骨干、三级及以下渔港和避风锚地为补充的标准渔港体系。同时,优化渔港建设布局,突出“信息化、数字化、防灾型” 功能,重点加强沿海防灾型渔港建设,促进渔港建设与我国渔业经济健康发展相适应。

  

  (二)航标及港航设施建设工程

  

  根据渔船作业和航行安全需要,在现有渔业航标的基础上,新建和重建一批渔业航标,基本形成与沿海重点渔港相适应的渔港水域安全服务体系。增加投入,加强渔港基础设施维护养护,改善港内渔船锚泊避风条件;在一级以上渔港配备消防船,其他渔港配备消防水龙、移动式水泵、灭火器等设备;在一级以上渔港配备渔船生活污水和油污水处理设备,其他渔港配备垃圾回收设施,保护渔港水域环境。

  

  (三)渔船更新改造工程

  

  开展沿海渔船更新改造,以安全、节能、经济、环保为目标,研发设计新型渔船,推进渔船标准化改造,提高渔船安全性能和抗风险能力。支持远洋渔业企业建造或更新改造现代化、专业化远洋渔船,切实提高我国远洋渔业装备建设水平。

  

  (四)海洋渔船通讯网建设工程

  

  加快推进海洋机动渔船cdma手机、新型超短波对讲机和北斗卫星终端建设,支持近岸渔船配备cdma手机或新型超短波对讲机,支持44.1千瓦以上海洋捕捞渔船(含远洋渔船)配备北斗卫星等通讯和监测设备终端予以补助,建成覆盖全国的近岸及外海、远洋渔业安全通讯网。

  

  (五)渔船避碰(ais)和救生系统工程

  

  加快推进海洋机动渔船自动识别系统避碰(ais)建设,支持海洋渔船(含远洋渔船)配备ais设备终端,对超短波机站进行升级优化。继续实施渔船气胀式救生筏配备补贴项目,使海洋机动渔船做到应配尽配,渔船自救互救能力显著提升。

  

  (六)渔船、渔港监控系统建设工程

  

  在二级以上渔港安装摄像监控设备,设立监控中心,借助公共信息网络,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监控中心之间的网络连接,构建全国统一的渔港监控管理网络,实时监控渔港码头及港内渔船安全管理及防台避风情况。加快推进海洋机动渔船电子标识(rfid)系统建设,实现渔船进出渔港实时监控,规范渔船和渔港管理秩序,防止套牌船现象产生。完善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系统,建设船位监测终端设备,实现对全部远洋渔船的实时监控。

  

  (七)执法船艇建设工程

  

  组织实施《“十二五”渔政执法装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重点建设海洋和内陆渔政执法船、沿海渔港监督艇和内陆渔政快艇,建设渔政基地码头和渔政执法信息系统,保障渔政执法和安全管理需要。

  

  (八)渔船检验设施建设工程

  

  对国家重点监管的渔船构建国家和区域性渔船监督检验中心和分中心,加大渔船检验基础设施和执法基础装备的投入,配备必要的检验执法装备、车辆,逐步建成渔船监督检验执法体系布局。依托现有国家认可的船用产品检测机构,购置专业仪器,改善检验条件,组建国家级和重点区域船用产品检验中心,构建渔船船用产品检验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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