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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渔业安全应急指挥建设工程 海区局、沿海省(区、市)、计划单列市、重点内陆省(区、市)及沿海省(区、市)的重点县(市、区)建设规范化应急指挥救助平台,配备必要的应急救助设备,大、中型渔业执法船舶配备渔船应急指挥调度装备,使渔业安全事故中的渔民死亡人数和渔业财产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十)安全培训教育基地建设工程 三个海区、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设渔业职务船员培训中心和远洋渔业船员培训中心,沿海和内陆重点渔业县(市、区)建设渔业安全培训教育基地,满足对本地区渔船船员职业教育和渔船船东、船长、船员安全培训要求。 (十一)政策性渔业保险建设工程 积极推行政策性渔业保险,壮大业务规模。从事海洋捕捞生产的机动渔船财产互助保险覆盖面达到80%以上;从事海洋捕捞作业的渔民互助保险覆盖面达到80%以上;海水养殖、淡水养殖、水产苗种互助保险覆盖面达到20%以上。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认真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政府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渔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总体工作进行部署。推动本《规划》实施是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渔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责任,要切实履行职责,研究制定渔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研究制定渔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部署和相关举措,层层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落实资金、编制和管理人员,并根据职责分工、责任到人、责权一致的原则,实施目标责任考核。 (二)增加投入,确保规划和建设目标实现 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最大的民生工程,也是公共财政支持的重点方向。积极争取加大公共财政向渔业安全方面投入的倾斜,优先支持列入本《规划》的重大工程项目。引导、鼓励并督促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安全隐患治理投入,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和建立稳定、多元的渔业安全投入机制,确保各项建设项目实施,为实现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奠定基础。 (三)强化执法,确保渔业安全法律法规贯彻执行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管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港口和海上执法检查工作,将安全检查作为日常渔政执法以及“护渔”行动、专属经济区巡航及伏休管理等渔政执法行动的重要内容,结合进出港签证、船舶检验、证件换发、案件处理等时机全面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确保渔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贯彻执行。 (四)开展宣传,努力营造渔业安全生产良好氛围 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 倡导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全面普及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渔业安全知识,提高渔民群众的渔业安全意识和安全文化素质。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方针,扶持、引导和发展渔业安全文化产业,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