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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条 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租金核减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包括单身)均具有本县城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并实际居住;并且取得本县城常住户口三年以上,家庭成员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家庭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94元且家庭成员自有私房(含与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亲属居住者)或承租的公有住房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 (承租公有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申请租金核减的除外)。 第十一条 符合第九条所列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优先予以实物配租: (一)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抚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抚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二)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赡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赡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60岁以上的老年人; (三)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 (四)家庭中主要劳动者持有残疾人证书且无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 (五)需要动迁安置的危旧直管公有住房的承租户; (六)其他住房困难的特殊家庭。 第十二条 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分配实行申请、审核、公示、登记、轮候制度,其程序为: 申请 每年4月、10月为集中受理廉租住房申请时间。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融水县城镇最低收人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或《融水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由街道社区负责入户调查和初审。申请人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身份证、户口簿、婚育证明、居住地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2、获得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交《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最近一年,如有孤老、伤残军人、烈属、下岗、残疾证明的应同时提交); 3、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二)审核 1、街道社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自治县建设局; 2、自治县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材料转自治县民政局; 3、自治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自治县建设局。 (三)公示、登记 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自治县建设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自治县建设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自治县建设局申诉。 (四)轮候 已登记备案为实物配租的住房困难家庭户超过当次拟分配名额的,由自治县建设局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当次分配家庭,落选家庭排队轮候,下次分配时,符合条件的,可优先分配。对未能实物配租的落选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应当及时向自治县建局报告;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 在轮候和租赁期间,申请人家庭因人口增加而要求增加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申请人应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 承租直管公有住房或单位公有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应向自治县房管所或房屋产权单位申请租金核减。 经街道社区、自治县房管所(或房屋产权单位)审核,并在房屋所在地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自治县建设局登记备案。 第四章 补贴、核减与安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