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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规范涉企收费的政策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14个部门《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79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纠风办等13个部门《关于2010年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运行〔2010〕29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治理规范涉企收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取消下列收费,同时废止相关收费文件规定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1.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中心收取的设备中标服务费(省物价局、财政厅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文件)。 2.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收取的投标管理费(省物价局、财政厅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文件)。 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工程造价编审专业人员资格考试收费(包括报名费、考试费,省物价局、财政厅苏价服函〔2002〕115号、苏财综〔2002〕117号文件)。 4.卫生、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等现行规定,向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收取的产品卫生质量检验费(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苏价费〔1996〕417号、苏财综〔1996〕153号文件)。 5.卫生部门收取的疫情处理费(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苏价费〔1996〕417号、苏财综〔1996〕153号文件)。 6.省外国专家工作协会收取的培训费(省物价局、财政厅苏价费〔2003〕408号文件)。 7.省外国专家工作协会收取的资料费(省物价局、财政厅苏价费〔2001〕14号文件)。 8.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管机构)收取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省物价局、财政厅苏价费〔2002〕224号、苏财综〔2002〕90号,苏价费〔2006〕265号、苏财综〔2006〕48号文件附表1第17项)。 9.刑事科学技术协会或法医学会收取的司法鉴定费。 10.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收取的营运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省物价局、财政厅苏价费〔2000〕318号文件)。 11.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收取的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省物价局、财政厅苏价费〔2000〕318号文件)。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 12.台湾同胞接待站为来江苏探亲、旅游的台胞服务收取的综合服务费(省物价局苏价费函〔2001〕138号文件)。 13.台湾同胞接待站为涉台婚姻、丧葬等民事活动人员提供出境服务收取的服务费(省物价局苏价费函〔2001〕138号文件)。 1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委托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自愿委托保存档案费(省劳动厅、物价局、财政厅苏劳就〔1999〕60号、苏价费〔1999〕486号、苏财综〔1999〕112号文件)。 15.通达商标服务中心(商标代理机构)对境内、外个人办理商标查询时收取的商标查询费。 16.中标全国产品与服务统一代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向企业、个人收取的统一代码服务费。 二、取缔下列收费 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未经省财政厅、物价局发文批准立项,自行通过系统内单位向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单位、个人发放证书、牌匾、表册等收取的工本费。 2.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利用政府机关办公自动化信息网络平台实施行政管理、服务等,擅自设立并收取的网络服务(维护)费。 3.检验检测机构及相关单位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未依法取得检验检测资质的,以合作、协作和咨询等方式参与法定检验检测或其他服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的分成。 4.行业协会、事业单位(接受委托)代行政府职能向特定对象收取的审查(核)费。 5.行业协会、事业单位(接受委托)代行政府职能向特定对象收取的管理费。 6.行业协会、事业单位(接受委托)代行政府职能向特定对象收取的咨询服务费。 7.行业协会、事业单位(接受委托)代行政府职能向特定对象收取的培训费。 8.机动车检测服务机构收取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代检费(或类似性质的收费)。 9.个体出租车协会收取的三驾人员服务费(同一营运车辆三位驾驶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