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港市政府
【发文字号】 贵政办[2011]285号
【颁布时间】 2011-12-12
【实施时间】 2011-12-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0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进一步完善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进一步完善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政办[2011]2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进一步完善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方案》已经贵港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贵港市进一步完善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提高“城乡清洁工程”成果,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深入持久有效地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创造良好的城乡环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完善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进一步完善“城乡清洁工程”长效机制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根本出发点,围绕加快建设桂东南区域中心城市、南国特色园林宜居生态城市和现代化内河港口城市的目标,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园林城市、文明城市和“南珠杯”竞赛活动为载体,以建立数字化城管系统为依托,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市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健全各项工作机制,严格问责,疏堵结合与综合治理并举,突出“城乡清洁工程”重点领域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促进城市环境的持续改善,全面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和城市综合竞争力。

  

  (二)总体目标

  

  构建符合市情、结构合理、功能齐全、关系协调、程序严密、动态开放、长期有效、满足贵港市城乡环境发展实际需要的“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行政管理机构日益健全,形成责权利一致、奖惩与监督落实到位的运作机制;行政执法工作日益规范、高效,干部作风明显改善,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水平显著提高;城乡居民思想道德素质、文明卫生素质明显提高;全市生态建设和环境治理不断加强,力争生态环境质量全区领先水平;城乡协调发展的新格局逐步形成,城市的综合服务功能和承载能力明显提升,把贵港市建设为功能完善、环境优美、生态良好、交通有序的现代宜居城市。

  

  (三)基本原则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各县(市)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城乡清洁工程”负总责,市直各部门对事权范围内的“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各负其责,并服从属地管理。

  二、构建“城乡清洁工程”长效机制的基本框架

  (一)完善常态化管理的长效机制

  着眼于“城乡清洁工程”常态化管理,把解决重点问题与全面管理相结合、集中整治与规范化管理相结合,积累成功经验,积极探索创新,建立多方位、全覆盖的管理制度。

  1.完善城乡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

  城区清扫保洁。开展城市道路全天候保洁,实现道路保洁管理全面覆盖;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垃圾收集运输全部密闭化,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并逐步实行综合利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管理部门。

  

  村镇清扫保洁。配备村镇环境卫生专业管理和清扫保洁队伍;实行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道路、圩场日常清扫保洁和村屯道路定期清扫制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

  

  交通道路保洁。全面整治国道、省道、环道、高速公路一级连线、县道、铁路沿线等主要交通道路的环境卫生,清理卫生死角,每周保洁不少于1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路等管理部门、火车站。

  

  生活垃圾收运。逐步建立“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市(县)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管理部门。

  

  城乡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加大城乡垃圾转运站、公厕、垃圾桶、垃圾池等环卫设施的建设力度,做到科学规划,布局合理,管理规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管理部门。

  

  完善周末“大扫除”和除“四害”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周末大扫除活动,每年4月、10月第二周定为全市统一除“四害”行动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管理部门、各单位。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